作者:龙敏飞
8月12日,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实名举报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局长邵明立在金银花更名上有腐败问题。近日,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来,算上这起举报,引起社会较大关注的社会各界人士实名举报官员案例至少已有29起,而“官员实名举报官员”是其中一部分,他们成了官场的另一道风景。记者同时发现,举报者的结果各异,他们有的达到举报目的,有的因举报吃了官司,有的为此丢了性命。(8月19日《河南商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官员,无论是利益的分歧,还是良心的发现,都是公众喜闻乐见的剧本。因为这样的举报,往往能引发极大的社会关注,也能抵达更大的社会公平。遗憾的是,这些剧本,一开始都是正义凛然,“邪不压正”的姿态,但事情发生后,往往会伴随着一些负能量,如举报者遭遇打击报复的事情,而且这还不是个案,举报者有的吃了官司,有的被调岗离职,更有的丢了性命。这样的“结局”,的确让人黯然神伤。
本来,我们有匿名举报的方式,但这些举报者之所以选择“实名举报”,除却“血拼到底”的勇气之外,也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早有不少公检法系统内部的人员表示,实名举报查实率远高于匿名举报,因为其更利于核查、更利于调查取证。在这样的境况下,选择举报的人,既然做好了准备,自然会倾向于更加高效的举报方式。这样的举报方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遭遇打击报复,就得拷问保护举报人的相关制度了。
可以说,因为保护举报人的制度是不甚完善的,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情频出。之前,甚至有媒体称,七成举报者遭打击报复,这虽然遭遇官方否认,但“举报者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的确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就当下而言,除了《刑法》、《刑诉法》有举报人的保护规定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1年还制订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遗憾的是,前面两个法律的规定是零散的、不易操作的,而后一个法规则是内部规定,且过于简单,也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下,社会共识的高度,早已达到出台法律法规保护的层面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尽管业界多有呼吁,但法规的推进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美国1988年的《举报人保护法》、英国1998年的《公益披露法》,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措施、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及近亲属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法律,还设立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机构,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前置的“特殊保护”。
可以说,国外的这些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别让实名举报成为举报者的墓志铭,就应该加强对举报人的制度保护。这种保护,既应包括事前的保护,也应包括事中与事后的保护。毕竟,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与正义。不想让正义流浪,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的确应提上议程了。我们希望,因为实名举报被调任、丢性命的悲剧,,不要再上演,而正义,也不要再流浪。(龙敏飞)
[责任编辑:陈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