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刘 惠) 记者7月16日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法定制度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由2.5%增加到11.74%(2016年)。但总体看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出庭应诉负责人级别相对较低、应诉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仍然相对突出。
针对上述情况,自治区高院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向自治区政府及布小林主席报送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对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一是建议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出庭范围、出庭要求,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不断提升出庭应诉率,增强出庭效果。二是建议深入强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庭应诉通知制度及相关说明制度、行政审判白皮书专项报告制度和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等,确保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功能。
据了解,自治区政府已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范。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