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陈金枝,家住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仙华村顶厝153号,身份证编号:350322197401075254,于2010年11月15日,聘请堂弟陈金武为(精武驾校)法人代表,租用陈炳炎竞标的(果场杂地)20亩,动工14.42亩,合同对地的基本情况租赁面积,租金给付,权利义务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详见场地租赁合同)在土地基础上,我借有利息款成立了公司,注册为(莆田市精武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想突然天灾人祸;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森林公安直属分局,于破坏林地14.42亩定论,(刑事立案)2011年5月23日法人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取保后审。后经荔城区人民法院(2012)荔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判我弟陈金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详见(2012荔刑判决书)而靠山的同一地点、同一地主、达15亩、破坏果树数量巨大,(有照片为证)有大官为其当保护伞,所以于罚代批,马上办起,森林公安领导却于合法轻微罚款。1:在本公司租地之前2008年有一条高速路通过,莆田一秀屿高速,所挖掘的泥土和石块都往(精武驾(校)场地堆积,面积达10亩左右、有(照片为证)一直堆放到2010年11月,中间没有出现森林公安对其监督回复林地,也没有对地主刑罚,却等到(精武驾校)动工一下子于刑事立案说是林地。这是为什么?2008年森林公安如有监督,说此地是林地,我相信地主也不会同时租给二家驾校(合同于果场杂地出租)。

图中:靠山的荣辉驾校、一样的地,树是后来种上,现在树己长大。

2:为得证据,几年中本人亏损巨大,己无法承受这利上加利之后果,全个莆田地区33家驾校,只有此地是一地二罚,第二次罚款是莆田巿国土资源局(2014)102号行政处罚书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司法监测,(森林公安都是林地14.42亩,土地局却是非法占用2801.95平方土地,317.68平方米为基本农田保护、草地为2484.27平方米,另外2484.27平方米为总体规划有条件用地,该地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共又罚款34373.1元,二次司法监测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因为他们知道我借来钱投资,而且是利息、这样官商乱执法、目的是把我拖夸,抢回我所租10年合同?这二次部门对我的打击是可想而知,于上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行政处罚,给我合法租赁土地的公民当头一棒,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在精神上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在我国反腐败的今天出现如此事件,实在令人咂舌。在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用行政权和司法权力无故制裁平民百姓,在依法行政执法的今天出现如此情况就是顶邪风上。违法事实是这样的:

一:不依法确认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直接处罚承租人就是违法侵权。我们租的土地是发包人陈炳炎与2004年11月22日公开竞标的土地,这块地原发包人是: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沟口村委会,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全体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转让本村农场,(原双星农场)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权和永久使用权。合同见证是镇政府盖印,和司法服务所盖印公证。请问这样的合同什么地方违法?再问土地所有权人,发包合法的土地,我租赁人什么地方违法?因此你们不依法确认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直接处罚承租人就是违法侵权乱纪。上述两个法律文书就是无中生有就是故意侵权。

二:将农用地虚构成林地刑罚当事人,就是违法侵权,莆田土资刑罚字(201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旱地317、68平方米,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其它草地为2484.27平方米,其它地为可规划建设用地。你们(2012)荔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我弟陈金武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4.42亩,法律监定为何出现这么大变化?高速堆土、地主每亩得利9000元为何不刑罚,监督回复林地,不对出包方村干部和镇政府处罚,却对一守法公民一地二罚,公平吗?没有达到14.42亩林地你们法院为何这样判决?这样违法乱纪背后的交易是什么?

三:福建省莆田市林业纪检,明知道受害人己到危急时候,却立案不办,反而对受害人于(诱?、诱异)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不做为,致使受害人事件继续恶化,连银行利息都还不上,造成如此巨大后果却让民警写(检讨书)认错、这样办案合法吗?在我上访4年中,违法侵权,腐败作假,莆田在人们心目中形象降低,我党反腐败!他们坚持腐败,这类蛀虫不清除,我们老百姓真的不服气,这样腐败不背后追查,中央纪委谈什么反腐治贪呢?党的司法公正在那!

恳请有关领导看到后过问此事,使冤屈得于昭雪、同时也希望媒体介入此事,与我们一道和腐败作斗争,还社会公道,本人万分感谢!

控告人:福建省莆田市精武汽车驾驶员有限公司陈金枝

媒体采访请联络:电话13950777256

 

 

 

 

 

 

 

 

 

 

 

 

这样的一份合同:1:全体村民,经村党书记及村委会公开向社会投标,有永久指用权、及有权改变土地用途。2双星农场;包括地上各种果树及场房和基础设置。3:经镇政府盖印和司法公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2008至2010年11月一直堆积如山的泥土和石块,

这样的地方同时租给二家驾校,靠山里是(荣辉驾校)达15亩。外围是(精武驾校)达20亩,当年动工是14.42亩,水塘有5亩,地主租给我们合同中是于(果场杂地),在精武驾校动工过程于刑事立案、法人判刑又坐牢,而靠山的(荣辉驾校)切于罚代批。而对方的驾校却顺利办起,很多证据表达(官商钩给)。靠山动工的(荣辉驾校)有地主入股三份之一,所以顺利办起,只因森林公安局长是本地方之人。下面场景是(精武驾校)刑事立案,不公平不公正。同一地方,土地局又对该地罚款如下、、、森林公安处罚书中是14.42亩都是林地,而土地局却是如上内容,、、、那高速公路堆积如山的泥土和石块难道也是林地吗?为何不回复林地,为什么地主于果场杂地租给我们。后来取证当中发现森林公安执法民警二部车辆都在荣辉驾校,这是为什么?因怕对方知道所以只取证一部教练车,是于办案民警(廖荔忠)名字卖下。之前车号(闽B2515学车辆识别号:LBEHDXXXXXX718053、动力机架BB032727现在转出公司车号为闽BS9158还有很多证据,都在录音当中,都是(荣辉驾校法人)亲口说出,只因他本人得意忘形才说出,我电话是:13950777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