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消费警示#灰常受伤,对这个所谓的国际大都市有些失望!亲历+朋友经历,推断#卓悦#或有假货or次品!!!另外,店面标识“¥$EXCHANGE CHANGE兑换”的#货币兑换店#或为钻法律空子的灰色经营店,汇率比市场均价低约12%,专糊弄粗心游客,看清价格、货比三家,别轻易签字、看清条款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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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香港《货币兑换商条例》第34章有关规定:
  第6条 货币兑换商须展示汇率
  (1) 如货币兑换商愿意进行附表3所订明的任何货币与港元的兑换交易,则货币兑换商须设置一块告示牌,展示他向顾客要约买入和卖出有关货币的当时净汇率。
  (2) 如货币兑换商设置多于一块展示净汇率的告示牌,则他须在所有告示牌上展示相同的净汇率资料。
  (3) 货币兑换商须─
  (a) 提供一块面积够大的告示牌,以顾客清楚可见和可阅的方式展示净汇率;及
  (b) 将告示牌放置在一个光线充足而顾客视线无阻的地方。
  (4) 货币兑换商在告示牌上展示的净汇率,须是对顾客优惠最少的净汇率,但货币兑换商可向顾客要约给予没有在告示牌上展示但对顾客较优惠的净汇率。
  (5) 货币兑换商须在告示牌上“买入”及“卖出”的标题下展示买入和卖出的净汇率,并在根据第7(1)条发出的任何单据上开列该净汇率。
  第8条 宣传汇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货币兑换商宣传任何货币的汇率,不论是以告示牌或其他方式宣传,货币兑换商均须─
  (a) 使每种货币的买入汇率及卖出汇率同样显眼;及
  (b) 展示买入汇率及卖出汇率,展示的方式须能使准顾客可将任何货币的买入汇率及卖出汇率加以比较,而无须参看多于一块告示牌。
  (2) 货币兑换商不得宣传─
  (a) 他对兑换交易收取佣金;
  (b) 他对兑换交易不收取佣金;
  (c) 他对兑换交易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或
  (d) 他对兑换交易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 货币兑换商违反本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10条 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货币兑换商不得向顾客或准顾客作出关于其要约给予的汇率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2) 货币兑换商不得向顾客或准顾客作出关于─
  (a) 兑换交易条款;或
  (b) 本条例适用范围,
  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3) 货币兑换商违反本条,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4条 货币兑换商须提供交易单据
  (1) 货币兑换商在将任何货币交给顾客,以兑换顾客所提供的货币而完成一宗兑换交易前,必须─
  (a) 按附表1订明的格式,以可阅字填具一式两份的交易单据,单据内须载有本条所规定或准许的内容,并须以阿拉伯数字正确列明兑换交易的细节,并以货币兑换商通用的简写示明货币的种类;
  (b) 在交易单据上签署;
  (c)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向顾客解释该份交易单据的内容,并指出在交易单据内所列兑换交易的每项细节;及
  (d) 请求顾客在交易单据正本的正面预留给顾客签署的位置签署,
  (3) 货币兑换商在其所使用的交易单据表格内,须载有货币兑换商的中英文姓名或名称、中英文地址及电话号码


  (11) 货币兑换商违反第(1)、(3)、(4)、(5)、(6)、(7)、(8)或(10)款,或没有遵从根据第(8)款提出的要求,即属犯罪;如属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5条 撤销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货币兑换商在任何一宗兑换交易中违反第4条的规定,该宗交易的另一方可以该货币兑换商如此违例为理由,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情况下,在交易日期后3天内,撤销该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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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所提该家兑换店,有如下几点值得探讨:
  1)店面正面来看,没有“明确、明显、常规的”《店名/公司名》;
  2)正面的玻璃橱窗上,并没有“大号标识的、清晰的”《货币买入、卖出价》(相比香港其他大多数货币兑换店来说);
  3)其“汇率展示牌”悬挂于最里边墙壁上,数十种货币汇率同列于一张board上,《距离远、且字号小、具体货币难找、“买入、卖出”标识不明显》;
  4)港币、人民币兑换定价有讲究:《1.124》,市场价多为《1.24上下约1-2%浮动》,其中玄机下面详述!此外,卖出价:《1.265》,其自身店内的买入、卖出价即相差12.54%!此其一;
  其二,1.124的定价比市场均价低约12%;
  其三,
  《1.124》定价的玄机:

  a)1.124咋一看容易跟1.24弄混淆,听起来,玄机更多——
  有些店员很老实,会清晰、明确的告知你,是1.124,更实在一点的店员甚至会告知你金额大的还可以有1.22,如此,就没啥问题了,纯粹是自由商品经济社会的一笔交易罢了,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b)在知道1.124的情况下,有时ta未必会告诉你可以有讲价的,这个就看当时的买卖双方的预期、意愿、沟通了;想没想讲价、会不会讲价,要否最后拍板全凭你决定,正常;
  c)不正常的事来了——
  因告示牌设置的因素,游客未必仔细去找,可能图简单直接问店员,在嘈杂的马路边、隔着玻璃窗,对话充满挑战——
  有时ta会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回答你关于汇率问题的询问,重点在于:ta会强调“124给你听,因市场价多是1.24附近,粗心的游客可能会以为是1.24,于是乎就成交了;
  含糊其辞的把戏:
  c.1)……若干话……,接着讲:《每一千元,多兑124》;重音在于“124”,好蒙混的就蒙混过去了;
  c.2)蒙混不了的,ta可能就此放弃忽悠;少部分仍坚持更可耻的动作:嘴上解释着1.124,手上敲给你看的可能是1.214.
  c.3)为了消除你最后的疑虑,会告诉你,ta是正规经营、有政府牌照的,兑换交易后会有交易单据,上面都会列明详细的交易细节。殊不知,一旦你签字,ta就有理由你是知道的,否则也不会签字了,因为单据上所有的细节都有。

  如此高明,简直跟那种依靠群发短信:“请转款到****银行、????账号”的诈骗一个原理。
  不同的是,短信骗的纯粹是糊涂蛋;开店则可能是有预谋的、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按规定做只是稍稍打了折扣、法律没规定的价格上就自由定价)及一般人的信任度来守株待兔,同时,还有另一个假设:在号称法制之都、国际金融中心、人流如织的闹市区,人们的戒备心理自然放松许多。
  以上种种因素,有利于此等经营模式的继续进行!!!毫无疑问,人家早已研究过相关法律的。
  经过一番研究、考察,才坚信以上判断。
  在此,呼吁各位朋友,提高警惕,货比三家,保留好购物小票,凡要签名、付款等,必须看清单据、钱货两清才好!决不能想当然的去做判断、决定!法制社会,一切讲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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