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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钰苑

本报讯“保险车辆出事故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或报警,否则有可能导致损失无法得到赔的情况。”日前,德清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而引发的纠纷案。

2014年12月,,市民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月过后,大年初一的晚上9时许,王某驾车撞上了路边的地基石墩,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然而,王某觉得事故的时间不凑巧,时间也比较晚,所以既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

第二天早上7时47分,王某才联系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在2月20日的早上7时许。保险公司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勘查。而后,王某又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认为王某陈述的事故发生时间不符合常,存在调包嫌疑,于是以王某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为由,向德清县公安局报案。在民警的调查过程中,王某承认自己以为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就无法获得理赔,为了能顺利得到保险金,所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撒了谎。为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向德清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4万余元。

德清法院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员负有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查清事故性质、发生原因、损失程度的义务。王某在事发后近11个小时才通知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到场后,王某故意隐瞒了事故发生时间。由此看出,王某对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明知的。

此外,在既未受到人身伤害,也不存在其他的阻止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事由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收集第一手现场资料,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驾驶人员身份及身体状况等各种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事由均无法查清,构成对合同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反,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理由充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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