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26日讯(通讯员孙妍王莹)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以其超过两年未缴纳保费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江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张某某、刘某某保险理赔款158555元,驳回张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刘某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张某某、刘某某,合同约定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刘某交费至2006年,于2007年8月失踪,2013年4月28日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后中止了两份合同的效力。受益人张某某、刘某某知悉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后双方闹至法院。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失踪导致其未交保费,与因投保人主观上的故意或疏忽未交保费不同,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未将宣告死亡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故刘某被宣告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合同中对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期间拖欠保费应如何处理未作约定,保险人因此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有违保险合同保障风险之目的,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