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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名教师4万余保险费 被业务员私吞

几名乡镇教师省吃俭用,多年来花费巨额保费,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子洲支公司业务员武某处购买保险,然而,武某却并未将代收的42442续保费上交保险公司,,而是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日前,子洲县法院一审判决武某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武某今年51岁,女,子洲县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子洲支公司业务员。2006年,子洲县马岔乡教场坪村的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四人在武某处购买了保险,武某将首期保费交到子洲支公司。从第二年起,武某利用自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做业务员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在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四人处代收的42442元续保费未上交保险公司而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上述四人在得知自己所办理的保险脱保后找到武某,武某将四人的保费打成贷款条据。

在法院审理期间,武某的家属与投保人达成退款协议,将所占有四人的保险费全额予以退还,取得了四人的谅解。

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武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又在法院审理期间积极将所得赃款退还,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取得了各投保人的谅解,书面请求对武某从轻处罚,故可对被告人武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武某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决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点评:用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之便,将保险购买人的续保费用据为已有,并造成被保险人脱保的事实,然而事情终有败露的一天,等待武某的也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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