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群众的一封信

  尊敬的信访群众:

  近年来,全市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工作一流、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入开展把来访群众当家人、群众来信当家书、群众上访事项当家事“三家”活动,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事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这一切,与广大信访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与各级各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重视、与信访干部的无私奉献密不可分。在此,向多年来支持信访工作的各界朋友和信访群众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

  回首过去,我们深深体会到了信访群众的苦衷,也切实感受到信访工作责任重大。群众遇到烦心事,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是对我们、对党委政府的极大信任,我们基本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但是,也有一些不和谐的情况发生,如有的上访群众不听劝阻,一味地缠访闹访、进京“非访”等,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又浪费了大量精力、财力,还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有的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要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主要做到以下三点:

  上访表达诉求,应走正常渠道。近年来,为方便群众表达诉求,村、社区设立了群众工作室,乡镇、街道设立了群众工作站,市、县两级设立了群众信访联合受理服务中心,您有了问题,可以直接通过这些平台反映。市信访局还从方便信访群众、降低信访成本、减轻奔波之苦的角度,开通了绿色邮政、短信平台、信访网站、视频接访等信访渠道。只要有事通过写信反映,在平信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字样,就可不贴邮票、免费寄到市信访局;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发送到106573155111(移动用户)、15203155111(联通和电信用户),随即录入短信受理服务平台;或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网址,即可表达诉求意愿、查询政策法规;或通过预约,以视频接访系统面对面地向有关领导或部门表达诉求。

  上访表达诉求,应当逐级有序。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对群众信访作出了诸多规定,共有七章51条。其中对群众提出信访事项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摘自第十七条);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摘自第十八条);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摘自第十六条);在信访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摘自第二十条)。希望上访群众遵守这些规定,共同营造逐级有序的信访秩序。

  上访表达诉求,应遵守法律法规。今年7月19日,公安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根据《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在信访过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组织、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上访;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到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自杀、自残、自伤等极端闹访行为;写恐吓信,或以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公然侮辱或故意撕咬、抓挠、殴打劝返和接访人员;故意损毁公物,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辆,抛洒信访材料,穿状衣、打横幅、出示状纸,在公共场所或国家机关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材料、呼喊口号、非法聚集、阻断交通;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等。希望大家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触摸“红线”。

  学法者智,用法者兴,守法者安。不管是当前和今后有诉求意愿的朋友,为了更好地维护您自身合法权益,请您努力做到懂法、守法、用法、理性维权。让我们携手并肩,为唐山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设具有实力活力魅力的沿海强市、美丽唐山共同奋斗。

  中共唐山市委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