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施工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或罚50万

各级政府如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文化景观保护不力,将被追责。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 摄

   惠州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不是终点,而是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新的起点。8日,记者从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获悉,作为惠州首批地方立法重点项目之一的《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已正式在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条例》细化了名录制度,以及内容和法律责任等。对于建设或施工等破坏行为强化监管,造成严重破坏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南方日报记者 张峰

   A.立法护航名城:城市立法元年的重点立法项目

   今年5月份,惠州搭上地方立法“头班车”,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之一。城市也随即加快了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地方立法步伐。继10月份《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完成的《条例》随之公示。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如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完善法律监督和规划体系至关重要,这也体现着惠州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心。该负责人说,根据既定工作计划,年底完成《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起草,明年上半年则要完成《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条例》规定,所保护的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要求市区两级政府组织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收集、编制各类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

   在保护名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条例》也要在总体规划上作出统筹,要求市政府组织主管部门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而规划部门则需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专项保护规划,涵盖了惠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点、线、面,形成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系列体系,并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条例》另外对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作出要求,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避免不合理规划带来不可逆的破坏。

   B.保护开发并举:符合保护规划的开发可享收益

   《条例》在具体的保护内容设定上,主要是惠州境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与其传统格局依存的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环境。另外也立法要求保持历史城区的传统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有效强化了保护力度。

   根据历史文化城区和街区分布情况,条例明确历史城区的主要保护范围为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西片区(原惠州府城) 、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和东江、西枝江等水系围成的城廓。主要保护文物点和景观为东江、西枝江自然水系;西湖历史景观格局;一街挑两城的古城格局;惠州府城、归善县城旧城肌理;文笔塔—泗洲塔等景观视线通廊,以及横水渡码头等历史遗存与周边水域环境的协调等。

   历史街区则为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惠州市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淡水老街,这些街区的历史文化格局和历史风貌都应当受保护。

   为有效强化保护,《条例》对此提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都要遵守保护规划的要求,,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活动将一律禁止。另外,区域内的街巷、区域和建筑的历史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要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新建或改建,应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在静态的保护之外,动态的开发有效放开则进一步助力了文物保护。《条例》指出,在符合保护原则和保护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开展相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开办展览、博物馆、传统手工作坊等形式的特色经营。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称,鼓励保护性的利用实际上是活化街区业态的方式,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C.从重处罚违规:擅自拆除文物建筑将处20万—50万元罚款

   《条例》中,除了将文化保护项有效细化和明确,刚性的处罚措施设定也将有效推动名城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开发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成本。

   《条例》明确了名城保护工作中的各项法律责任。《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在今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保护不力,导致保护名录中的保护对象被列入濒危名单的也将被追责。

   另外,在保护范围内,若企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施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能够改正消除破坏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消除,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

   对于明确禁止的施工破坏行为将从重处罚。《条例》指出,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评估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