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9日上午,湖南省平江县电视台记者吴华,在石牛寨风景区拍到了一只老虎,而且有长达20秒的镜头。事后证明,石牛寨风景区确实出现过老虎,但那只老虎不是野生的,而是石牛寨风景区老板为商业炒作,雇人把马戏团圈养的东北虎偷运进去供拍摄的。

  记者吴华也是这一事件的合谋者、制造者。真相大白后,事件制造者由于故意造假行为,不仅遭到了舆论谴责,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不过,这里要假设,如果记者吴华不是这一事件的合谋者、制造者,而是他确实偶然拍到了这样的镜头,并且把它作为新闻传播出去,这时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则新闻的真实性(或者虚假性)?老虎在山里真实地出现过,这是事实,这是实际存在过的现象。记者看见了,并且真实地拍了下来,这样的“真实”是一种什么样的真实,这样的新闻为什么不是真实的新闻,在什么意义上不是真实的新闻?如此假设,并不是纯粹的想象,在实际采访中,不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到某个单位、某个地方、某个人那里采访,记者把自己看到的、听到的真实地记录下来、报道出来,可事后却证实所报道的现象、所记录的话语,是被采访者预先专门为记者设计的、准备的、制造的,并不是某个单位、某个地方、某个人的实际情况。

  于是,人们说记者的新闻报道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但这里要问的是,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不真实?什么样的虚假?记者当初亲眼看到的事实又是一种什么样的事实?当初所谓的真实报道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真实?在理论上讲清这一系列问题,要费很大工夫,需要做深入细致的思考。但无论如何,首先需要认真厘清“事实、真相、真实”这三个基本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笔者在这里的解释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同意见和看法,衷心希望得到同仁们的批评指正。

  三个概念的基本内涵

  1.事实。这里所说的事实,当然是指具有新闻性的事实,或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新闻事实。新闻事实一定是事实,新闻性、新闻价值不过是从新闻学角度对事实的范畴化或分类限定①。

  什么是事实?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指出:“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②,这足以说明人们在事实概念理解上面临的困境。但是难理解,并不意味着不能理解。如果放在具体学科范围内来界定事实,会更容易一些。

  新闻学科所说的作为新闻报道对象的事实,就是指实际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事物状态或状况。这里的“事物”概念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物质性的事物,也包括精神性的事物。就是说,我们把人们的思想活动、言说活动,也叫做事实,因为它们都是实际发生的情况。新闻报道的对象就包括这样的事实,某人说了某话,某人说他/她怎么想或怎么想过,在原则上都可以作为新闻报道的事实对象。因此,新闻学或新闻实践视野中的事实概念,是个内涵非常丰富、外延相当广泛的概念,和我们在唯物主义哲学意义上严格界定的客观事实,以及认识论意义上界定的作为真实判断的事实都有一定的差别,不能完全等同。

  作为新闻报道对象的事实,更像哲学意义上的“存在”概念,即存在过的和存在着的就是事实,但可能性的存在不属于事实。在新闻学视野中,新闻事实具有充分的实证主义的事实特征,即新闻报道的事实是可以直接经历的事实,是可以为人们直接知觉到的事实,是可以依据一定的证据证明存在过或存在着的事实。

  无法证明的所谓事实,只能是推测或想象,如果在新闻报道中有必要出现,必须加以说明。

  强调新闻性、新闻价值是新闻认识的内在要求,这样的内在诉求决定了新闻报道不可能关注所有的事实,而是主要关注特殊的、个别的某些事实,关注在新闻认识观念中认为有意义的事实。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新闻报道往往不能呈现社会现实的整体面貌,新闻传播也承担不起呈现社会整体面貌的重担。这是我们理解作为新闻事实的事实概念时必须注意的。

  2.真相。“真相”在直接意义上是与“假相”

  相对应的概念;真相、假相都是针对事物的现象而言的,而现象是针对本质而言的,真相、假相都是以现象概念为上一级概念的二级概念。

  真相是指真实地表现了一定对象的实际情况或本质的现象,因此,真相和本质是一致的;假相则是指没有真实地表现一定对象的实际情况或本质的现象,相反,假相是那种遮蔽了、掩盖了一定对象实际情况的现象,因此,假相是和本质不一致的。

  但是,不管是真相还是假相,都是存在的,都是人们可以感觉、知觉到的事实现象,都具有客观性。如果说真相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那就可以说,假相也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但如上所说,相对事实的本质来说,它们必定不是同样性质的客观存在。

  一种现象到底是事物的真相还是假相,只有经过一定的认识才有可能得到区分和认定,这正是新闻采访、报道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突出的难题。新闻采访中,看到的是各种各样的现象,那些现象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现象(是真相还是假相),不是一下子就能观察出来、访问出来的。因此,总是存在着这样的可能:记者把真相当成了假相,或者把假相当成了真相。

  一旦真假不分或者真假不辨,就会造成诸多迷惑,甚至引起某种混乱。非故意制造的假新闻,其认识论根源就是记者没有把表征事实的真相与假相区分开来。

  假相也是事实性的存在,也是一种真实的存在,这些说法与人们在生活层面的通常理解不太一样。假相中的“假”,是对事物表现出的一种外在现象性质的界定。说它是假相,就是因为这种现象不能反映事实的实际情况,不能反映事实的本质状态,并不是否认这种“相”本身不是事实或不存在。正因为假相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性的存在,所以才有可能被当作新闻事实去报道,甚至被当作真相去报道,从而引发一些特殊的新闻虚假问题。如果假相不具有事实性,也就很难直接被当作新闻事实去报道了。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看到,一些人会故意制造假相,把事物本来没有的东西、没有的现象故意制造出来,然后再“附加、粘贴”到事物身上,让人们觉得事物本来就有的,这就是制造现象、制造假相。比如,山里本来没有老虎,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把马戏团里的老虎“放虎归山”,制造了山里有老虎的现象。这一现象自然是假相,它不仅没有呈现出山里的实际情况,而且还掩盖了山里的实际情况。如果再通过记者、媒介加以报道,这就是典型的制造假相、制造新闻。显然,这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蒙骗、欺骗社会大众的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此看来,说新闻传播者只要报道事实的现象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追求事实本质的观点,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但是,不管假相是怎样生成的,假相本身的存在是客观的。有人把马戏团的老虎放入山里,只要这样做了,这个事实就是不可否认的。一旦制造了假相,这个假相性的事实就确实发生过、真实存在过或仍然存在着。因而,我们可以说,事实也有“真事实”和“假事实”之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假事实”和人们平常所说的“虚构事实”不能完全等同。假事实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把它称为事实;但虚构事实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是纯粹主观性的存在,是纯粹主观性的构想、想象和捏造③。

  因而,对“假事实”的报道是有所谓的事实根据的,而对虚构事实的报道,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正因为这样,前一种情况下形成的新闻报道具有更大的欺骗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

  3.真实。真实是个认识论概念,是指认识结果与认识对象间的一种关系。如果作为结果的认识与认识的对象符合,就说认识是真实的,如果不符合,就说认识是不真实的。新闻真实也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实,因为从认识论角度看,新闻活动是一种典型的认识活动,是人类以认识方式把握世界的一种具体形式。按照这样的逻辑,新闻真实的具体所指就是:“新闻作品(报道)”如果与“所报道对象的实际情况”

  相符合,就说新闻是真实的,相反,就说新闻是不真实的。由于在新闻报道与对象实际情况之间往往存在着符合程度的高低问题,于是,也就有了新闻真实的程度或失实的程度问题,相应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概念,诸如基本真实、部分真实,或基本失实、部分失实等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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