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长春晚报记者从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市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据了解,申请获得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遵循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