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以刘铁男为代表的不少贪腐高官因网络举报落马。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灿表示,鉴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为避免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应当允许公民以网名举报。

同时,我国应立法明确对举报人保护制度,并应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罪名,追究打击报复网络举报者的刑事责任。

徐灿律师说,网络举报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徐灿说,微博举报多未在抬头或结尾标明其所致的具体司法机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反是纪检监察部门有此职责循有关线索立案调查。

但是,纪检监察只是党内或行政机构的监督,其立案调查后认为构成犯罪,最终还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刑事诉讼程序法查处。此外,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微博明显不能达到证据的要求。这时,就需要司法机关动用国家侦查权去调查收集。

徐灿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目前未明确司法机关有无职责义务直接针对微博的举报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局应当有此职责。

徐灿坦言,目前,我国对网络举报除了宪法,还没有太多的法律规定。而宪法在我国处于一种宣言或原则地位,宪法条文可以作为判决依据还未实现。

如果没有其他法律,如舆论监督法、反腐败法等将宪法的原则具体化,宪法有关条文和原则就如空中楼阁。

徐灿认为,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举报人的权利难获法律保护。为避免打击报复,应当允许公民以网名举报,只要其所言属实。

微博博主们行使的是宪法第35条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只要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权利就是正当的。如其言论不实,侵害了他人的名誉甚至涉嫌构陷他人,可依侵害程度分别承担民事侵权乃至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一旦涉嫌犯罪,查获其真实ID和身份并不难。

徐灿认为,目前体制内部门管理人员屡屡主张实名,一方面说明某些部门的管理只图省事,同时也说明确实有人对网民的监督感到如芒在背。

徐灿建议,我国应当考虑将舆论监督法、反腐败法或类似法律列入立法计划。同时明确对举报人的回应制度、保护制度,明确各纪检监察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将党系规则纳入到国家法律中来。

同时,要专门设立相关罚责。明确对群众网络举报置若罔闻不予回应的、踢皮球的、与被举报人串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对举报人威胁利诱意欲钳制言论的行为的追责制度,并使其与刑法相衔接。如果刑法不能全部容纳,可以考虑修改刑法,增加相关罪名。(记者 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