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始终有着十分具体的历史内涵。在近代中国“民权”倡行之际,绅权无疑构成其实在的内容,类如熊希龄所示:“绅为人民之代表。”22这其实表达的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集体记忆”。甚至在关于旧绅如王先谦的记忆中,也复如此。1898年1月创办南学会时,“王先谦极表赞成,他说:‘天下学术,断不能尽出一途’,‘道合志同,各自立学会,互相切劘,亦不失敬业乐群之义’”。对谭嗣同、唐才常创办的《湘报》,王的“评价极高,他盛赞‘湘报刊行,见闻广远。开拓民智,用意甚善’”。23即使政变发生之后,湖南地方政局变动更易也仍然不出“绅权”之范围——所谓新旧之争,更多方面体现的是新旧绅士之权势分割而已。24
在近代湖南区域内具有标志性的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诚然如天渊之别。抽取两个时代不同的“集体记忆”的核心话语,我们可以作一个具体比较: 在不到30年的时光里,关于绅士的“历史记忆”何以形成如此巨大的历史反差?我们当然不难体悟出此种“历史记忆”的主体利益诉求之所在(主导言论或社会舆论的社会力量发生了由传统士绅向新知识群体的历史性转变),但它毕竟具有社会舆论特征,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记忆的“社会性”。显然,,两大历史事件分别记忆着以“兴绅权”为始和以“打倒绅权”为终的不同的“民权”诉求。问题是,在两大事件之间发生了怎样的历史转变?绅士何以从“四民之首”演变为“无绅不劣”?对于此一历史演变进程的记忆却是零散的、残缺的,而这恰恰是以重大事件为特征的集体记忆中所“失忆”的部分。历史研究应“将史料作为一种社会记忆遗存”,面对史料,研究者需时时警惕:这是谁的记忆,“它们如何被制造和利用”以及“它们如何被保存和遗忘”。“同时还要广泛地研究各种边缘的被忽视的社会历史记忆。只有典范历史和边缘历史的合鸣才能唤起完备的社会记忆,才是真实的历史。”因此,在两大历史事件的集体记忆之间,寻求可以呈现历史进程的记忆,是理解这一问题的要义之所在,也是建构合理的历史认知的必要环节。
二、绅权扩张中的“民众记忆”
“‘社会记忆’,指所有在一个社会中借各种媒介保存、流传的‘记忆’。”25但社会记忆在社会群体中有着不同的指向性,其记忆的选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戊戌时期,主导湖南地方政制变革的士绅阶层同时也是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因此关于民权的诉求更多地表达着士绅的利益取向。这一事件中的“集体记忆”无疑集中体现着士绅自身的诉求和价值评判。那么,在以“兴绅权”为导向的“兴民权”的历史进程中,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吁求情况如何?尤其在绅民关系或绅民利益调整的历史进程中,民众对于绅权的“历史记忆”更值得我们关注。“不同层次的群体如家庭、地区、阶级、民族乃至人类整体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保留着他们关于过去生活的历史记录……而且这种记忆的性质和内容也因时因事而异,或者有意识地抑制和禁止某种记忆,或者有意识地提倡和张扬某种记忆,更多的则是对过去生活的无意识记忆。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纯粹个人对某些特定事件的记忆和保存,它们向我们昭示着社会记忆的存在。”26相对困难的是,民众不具有主导和操控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能力,也不具备以系统的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条件,其“集体记忆”只是通过散在的各种“民变”事件曲折地加以表达——当然,这种记忆是十分零散的和不规则的。
戊戌政变后不久,清政府即推行“新政”,并在地方自治的试行中仍守定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政制建构走向。绅权的扩张不仅获得了时代的合理性,而且也披染了制度的合法性。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谘议局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27清末湖南当选为谘议局议员的有82人,据张朋园估计,绝大多数应为绅士。28湘绅权力扩展的情形如岑春蓂所奏:“设立自治研究所,选取合格绅士二百十七名……咸以地方自治为法政之一部分,因就原设法政学堂、绅校,扩赁房屋开办,讲员、管理员即在法政、官绅两校教职人员内慎选派充”,“际此筹办伊始,选举绅董、拨用经费两端,关系最重,措办维艰”。29不难看到,“湘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的历史,借此制度性变革得以重新改写。从而,以湘省地方权力结构的历史成因,加之新政的制度支撑,遂形成“湘省民气嚣,绅权颇重”之局面。“于是哄堂围署,时有所闻,而礼法亦荡然无存矣。”30
但是,也正是在“兴绅权”的制度变迁中,基层社会“民变”风潮迭起,社会生活处于严重失序之中,其中“绅民冲突”骤然升高的趋向成为整个“新政”时期的时代特征。据《清末民变年表》统计,绅民冲突数量在1906年后持续增高,至1910年时达到最高点。而这一演进态势又与“新政”的发展进程如影相随。按清政府颁行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可知,新政到1905年开始全面展开,到1908年时已初具规模:谘议局始行筹备,地方自治也试行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教育、财政、法律方面的改革也次第推进(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8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 1908年修改法律等等)。当1908年末整个新政事业已经进入到第七个年头,地方自治的政治改革也已运行长达三年之久时,相应的“民变”及其“绅民冲突”也进入了高发期。这提示着二者之间的历史相关性或制度性关联。31魏光奇的研究也注意到这一问题,特别指出:“由新官绅把持的地方机构借办理‘新政’和各种自治性事务而向农民、小商贩滥征税捐、强行摊派财物,并从中贪污中饱,是清末至1930年代初的普遍现象。”因而,“对于‘绅权’膨胀的最早社会反抗,乃是清末民初由下层群众发动的大大小小的‘民变’”。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