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清末民初的乡村社会—权力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动固然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但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集体记忆”,不仅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的“选择性记忆”或“失忆”,而且这种“历史记忆”也成为重构的社会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社会认同”因素。

  【作者简介】王先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随着清末民初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与传统时代的发展走向不同,地方权力的重建开始张扬着“民权”的旗帜,而不再是在皇权与绅权的平衡制约中有所取舍。然而,通过历史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1898年的湖南新政和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权”的集体记忆竟然呈现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这其中固然不免有绅士阶层“蜕变”劣化的因素,也当然地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①但是,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这种嵌入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记忆”,一定程度上构成“打倒绅士”这一时代号召的历史因缘,并由此造就了“大革命时代”农村变动的特定情景。

  一、不同的集体记忆:从“四民之首”到“无绅不劣”

  20世纪20年代末,当“大革命”风潮涌起于乡村社会之际,“打倒绅士”的政治取向已经为社会所认同,以“集体记忆”为特征形成一个极具时代性的号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开宣言要在乡村层面重构自己的权力,“因此革命的要求,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每一个农村里,都必须有一个大的变革,使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的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使农村政权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手中,转移到农民的手中”。并将自己的政治诉求与久已积存的农民利益诉求相结合,“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②第10期《中国农民》杂志集中刊发了以“打倒绅士”为主题的论说,③将此革命诉求宣示于整个社会。

  虽然共产党与国民党的阶级属性和政治立场有着显然的区别,但在“打倒绅权”的立场上两者却相当一致。“在中国革命与改造上,不独共产党,即国民党、国家主义派,也一齐标榜着实行打倒土豪劣绅了。”④在共产党早期关于农村社会阶级关系体系的认识中,绅士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被置于革命对象的地位。1926年开始,共产党组织的以“打倒劣绅”为目标的乡村革命运动在两湖地区已经如火如荼,走向了暴力斗争阶段。在湖北省的一些县里,“由于土豪劣绅侵占公款”而发生了流血斗争。湖北农民捣毁禁烟局,要求取消厘金,有些地方已经同轻易被劣绅收买的军队发生冲突。“农民协会正在直接组织审判土豪劣绅。土豪劣绅纷纷从乡下和县城逃往长沙和汉口(湖南——引者注)”,“被杀被捕的土豪劣绅的财产以及逃亡地主的财产,通常均被农会没收,自行支配……农民在无情地惩罚压迫者。许多县都自行审判土豪劣绅。由于对土豪劣绅和大地主的斗争取得胜利,上述地区大多数县的村政权完全掌握在农会手中(湖北——引者注)。”⑤

  辛亥革命后,“革命”已演化为一个时代的主流话语,甚至成为一个时代的新传统,这是一个言必称“革命”的时代。当时所谓“革命尚未成功”的政治诉求,一定意义上也被解读为“打倒绅士”的革命选择(绅士被称之为“封建余孽”),⑥所谓“经过了二次三次的革命,革命依然不会成功,也便是下层的土豪劣绅依然没有动摇的原故”。⑦晚清以来,虽然总体上看“乡村绅士尽管在推进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被视为封建的,因为无论在国民党政权那里,还是在共产党政治立场上,封建主义与地方自治的要求是相等的”。⑧国共两大政党对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为乡村农民运动树立了一个具体革命的对象:“现在农村仍保留一半宗法社会的气味,曾青一衿的先生们,依然威严赫赫而且坐局堂皇,这种前清官僚的遗孽大半是乡村里实际上的政府,几令人不敢仰视。……故我们须扩大反抗劣绅之运动,务使每人深切明白劣绅是农民之死敌。”⑨因此, 1920年代开始的农村“大革命”的指向性就十分具体而明确了。

  以“打倒绅士”为目标的农民运动仍然张扬着“民权”的旗帜,即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才能够“想总理(孙中山——引者注)的民权主义,在乡村间得到实现”。⑩然而,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近代“民权”政治实践的起点却又是以“兴绅权”为开端的。在1898年湖南推行新政之际,梁启超提出了“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起点,此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易之理也”。11而学会在当时事实上又成为构建地方绅权的总枢,正如谭嗣同所言:“今以行省设总学会……府、厅、州、县设分学会……分学会受成于总学会。……凡会悉以其地之绅士领之,分学会各举其绅士入总学会,总学会校其贤智才辩之品第以为之差……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12至少在湖南地方政制变革实践过程中,“绅权”不仅标示为“民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兴绅权”几乎成为新政改革的历史起点。

  一是以南学会为绅士汇集的议政总枢。1898年2月成立的长沙南学会,如谭嗣同言:“不有学会,是新学无得而治也。”13所谓南学会为湖南全省学会之总会,各地学会皆为其分会,隐然赋之以地方议会之性质。“南学会尤为全省新政之命脉,虽名为学会,实兼地方议会之规模。先由巡抚派选十人为总会长,继由此十人各举所知,辗转汲引以为会员,每州县皆必有会员三人至十人之数……南学会实隐寓众议院之规模,课吏堂实隐寓贵族院之规模,新政局实隐寓中央政府之规模……皆务分权于绅士,如慈母之煦覆其赤子焉。”湖南地方绅士并以此为长远制度之建设,“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14并进而造成“无变法之名而有变法之实”的大势。15

  二是以保卫局为绅权行政之枢纽。“保卫局分官权于绅民,作久远之计划,而隐寓民权,其最大之特点在此。”16保卫局总揽地方新政改革,按谭嗣同所言即“保卫局特一切政事之起点,而治地方之大权也”。17虽然就某些功能而言,保卫局与旧式之保甲局有很多雷同,但其权力主体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动,即“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耳”。18为避免因人废事的传统政治兴革之弊,湘绅们也试图以制度化努力构筑新政的基石,将保卫局之运作“处处公之绅民者,盖恐后来官长视为具文,遂参以绅权,立吾湘永远不拔之基”。19事实上,以绅权为基本内容的新政措施,即使政变之后也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此次政变以后,百举皆废,惟保卫局因绅民维持,得以不废,此亦民权之利益也”。20故当一切新政,尽行撤革(朝旨饬张之洞裁撤之)时,“地方绅民,,以谓此良法美意,足以卫民生而去民害,故仍私沿其制,继续办理”,“惟保卫局,巍然独存”。21这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绅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