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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秀
通讯员孙杨张正海
编者按:
租房来住、租商铺开店本来是再平常不过的经济来往,但一旦牵扯到钱的问题,若再没有明确的约定和责任划分,那么,纠纷就爆发了。租金支付方式未明确、物业等相关费用拖欠未缴、两份合同细节有出入……生活中因租赁产生的纠纷不少。对于这些纠纷该如何解决?克区法院法官将一一介绍。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租金去哪了?
2010年11月22日,洪伟与曾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人在合同中约定,,曾涛将油建路的一栋房屋租赁给洪伟使用,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办学,租赁期限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3日。
合同约定,洪伟在2010年11月22日先期支付租金13万元(其中租房押金5000元),剩余款项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支付完。除此以外,洪伟还在合同签订之前支付了定金1万元。
一年后,洪伟委托曾东向曾涛转账支付了房租、暖气费共计十四万元左右。但事后没多久,洪伟就搬离了租赁房屋。最终,双方因违约金的解决方案协商未果,便起诉到了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洪伟当庭提交了两张电子转账凭证,试图通过提交的电子转账凭证证实已经依约支付两年的房租及其他应付款项,但曾涛仅认可收到了一年的房租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一方应当依约向另一方履行义务。洪伟将第一年的房租及其他应付款支付给案外人曾东,然后由曾东转付曾涛,该行为与正常的交易习惯、财务制度不符,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对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二
费用何时缴?
2010年3月,黄贤与郭雅签订了租赁合同,黄贤将位于南新路碧水花苑的房屋出租给郭雅。
两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为三年,每年租金6.5万元,押金5000元。郭雅负责承担租赁期的采暖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合同中,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相应的约定。
2013年,两人的租赁合同到期。黄贤收回了房屋,但直到这是他才发现,郭雅在租赁期间没有按时交纳采暖费、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合计共达33168.69元。
黄贤找到多次找郭雅,物业公司也多次电话联系郭雅,但她都没有回复。黄贤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郭雅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等事项,则应依照约定执行,因此支持了黄贤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三
哪个合同是真的?
2013年,姜玲和孔成因为房屋租赁纠纷,闹上了法庭。
原来,在2009年12月1日,姜玲和孔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孔成将位于汇福家园的一套房屋租给姜玲,用于饭店经营,年租金为10万元。
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意外的情形:
一年以后,孔成向姜玲提出,房屋租赁期限已到期,如果要继续使用,须增加房屋租金,年租金将涨至15万元。姜玲感到很诧异,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期限是6年,合同直到2015年才到期,因此孔成无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涨房租。
就这样,姜玲希望继续履行合同,而孔成没有找到自己手中的合同原件,双方便一直按照原合同履行。2013年,孔成找到了自己保存的那份合同,并依据手中持有的到期合同,将姜玲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发现,两人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审阅合同,因此形成了租赁期限不同的合同。由于姜玲租房的目的是经营饭店,根据行业特点,租房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且在合同签署后,姜玲就将合同送至克拉玛依区工商和卫生部门监督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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