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下列九种情况的房屋不能租:
1、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违反法规,对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胁。
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不具备租赁的法律基础。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3、未经原租人书面同意,被承租人擅自转租出去的房屋不能租。如果未获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4、属于违章建筑的不能租。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此类情况,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还会对其进行处罚。
5、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其房屋不能租。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也不能租。因为,这就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人造成侵权。
6、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其房屋不能租。已经列为抵押之屋,其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这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7、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租。
8、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租。
9、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
1、依法租赁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
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在广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却十分淡薄。许多人认为有无租赁合同是小事,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的水平上,房屋租赁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用,双方往往口头协定了事。如果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起来太麻烦。
2、违法租赁难以处理
目前,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追求高额租金,既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甚至层层转租,将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给各类来历不明乃至为非作歹的不法人员。对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虽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却缺乏更加强硬、有效的处理手段,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3、管理体制难以理顺
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纷纷介入了房屋市场租赁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计生等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虽依法据理力争,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收效甚微。原本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人为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其结果是谁都在管,谁都管不了、管不好。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还造成了管理体制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
完善地方规章、强化行业管理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迫切需要。仍有一部分城市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实施细则,致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缺少切合各地实际的管理规范,常常出现执法“空档”,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