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 需按规定申请指标】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汽车交易,原车主置换、新车主购买均须由经销商按规定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与汽车销售单位(含二手车)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并交付定金,或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但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向本市公证机构取得公证证明后,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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