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印发《关于核定2018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做好2018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从8月18日申报期开始,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基数的单位,将暂时冻结申报业务。

  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将对该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一经查实,将提交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根据《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按照《通知》,今年核定缴费基数工作的时间为7月1日-7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

  为保证核定基数工作顺利高效进行,避免拥挤,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科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编号为依据,安排参保单位在不同工作日前来办理。

  未核定将暂时冻结申报业务

  《通知》要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在核定基数时,对于自有人员和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派遣人员按一般参保单位进行核定。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记账凭证或款项往来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从8月18日申报期开始,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基数的单位,将暂时冻结申报业务。

  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工资数据,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石家庄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科将对该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一经查实,将提交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者 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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