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群众信访举报件
绵阳市公开情况批次一览表

绵阳市人民政府(盖章) (第28批 2018年12月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510000201811300055 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赵家脊投诉人之前反映“赵家脊生态环境遭破坏无人问津”,绵阳市政府已处理,11月27日在《绵阳日报》登载公开情况。投诉人表示感谢,但有以下不同看法:1.有关部门调查认为“河道砂石拍卖后只采不治”问题不属实,投诉人认为这属于片面理解“只采不治”。该采砂区域跨涪城和三台两县,一方面不治理是指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后未按《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绵府发[2002]160号)规定“平整采砂作业地段河床”,至于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否现场验收,是否退还防汛安全保证金不得而知。二方面不治理不是指非法采砂,是指《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提到保证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河道平整清障及堤防维护,政府部门收取拍卖砂石开采权价款后,只收钱而不对开采后导致的生态破坏以及对堤防造成的危害进行治理。2.“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涪城分局”对团结村已做出调查回复,管辖范围外的三台县长江村3个社,特别是2、3社涪江右岸,因防洪堤坝被冲毁,河流与地之前已形成悬崖,遇洪水会造成再损毁。希望在明年洪水来到之前,先简易处理护坡护地。3.信访材料反映的不仅是内壕防洪堤,更重要的是涪江右岸防洪堤。三台县管辖的长江村防洪堤比涪城区团结村防洪堤损毁更惨,河流与地之前已形成悬崖。 绵阳市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群众反映“一方面不治理是指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后未按《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绵府发[2002]160号)规定“平整采砂作业地段河床”,至于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否现场验收,是否退还防汛安全保证金不得而知;二方面不治理是指《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提到保证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河道平整清障及堤防维护,政府部门收取拍卖砂石开采权价款后,只收钱而不对开采后导致的生态破坏以及对堤防造成的危害进行治理”的问题不属实。2009年10月绵投集团取得涪江丰谷水电站开发经营权及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后,从2010年到2015年,市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多次专题研究组织该区域开展打击非法采砂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到2015年采砂行为全面禁止。为解决赵家脊采砂后安全度汛问题,市政府于2014年3月3日、18日两次专题会议研究,市水务局于2014年3月审批下发了《关于涪江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赵家脊内濠防汛抢险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绵水审〔2014〕11号),该项临时性导流堤设计防洪标准为五年一遇,工程由城南电力公司组织实施,于2014年5月完工。经过几年的运行,导流堤工程在一般平水年遇中偏高洪水时,确实起到了导流分洪的作用,为保障赵家脊村民的防洪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2018年10月,按照水利部《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绵阳市及涪城区水务局、三台县水务局正在积极向上争取涪江干流丰谷赵家脊、永明长江村段防洪堤治理工程,计划新建堤防9.2公里,投资2.1亿元。2011年1月,涪城区水务局按合同约定在汉龙集团采砂结束、河道平整后退还了防洪保证金。
2.关于群众反映“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涪城分局”对团结村已做出调查回复,管辖范围外的三台县长江村3个社,特别是2、3社涪江右岸,因防洪堤坝被冲毁,河流与地之前已形成悬崖,遇洪水会造成再损毁。希望在明年洪水来到之前,先简易处理护坡护地”的问题属实。2018年汛期该段河道遭受了“6.26”、“7.11”两次洪水袭击,其中以“7.11”洪水最为严重,最大洪峰流量达到了15000m³/s以上。特大洪水造成涪江丰谷镇赵家脊河段2014年修建的临时性导流堤被冲毁,丧失功能,导致岛上形成新两条支流;三台县永明镇长江村段河道原有护堤冲毁830米,永明镇长江村1、2、3社冲毁一般农田32.4亩。
3.关于群众反映“不仅是内壕防洪堤,更重要的是涪江右岸防洪堤。三台县管辖的长江村防洪堤比涪城区团结村防洪堤损毁更惨,河流与地之前已形成悬崖”的问题属实。2018年汛期该段河道遭受了“6.26”、“7.11”两次洪水袭击,其中以“7.11”洪水最为严重,最大洪峰流量达到了15000m³/s以上。特大洪水造成三台县永明镇长江村段河道原有护堤冲毁830米,永明镇长江村1、2、3社冲毁一般农田32.4亩,该段河流与地未形成悬崖。 属实 责任领导:绵阳市防汛办主任李果。
(一)关于群众反映“一方面不治理是指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后未按《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绵府发[2002]160号)规定“平整采砂作业地段河床”,至于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否现场验收,是否退还防汛安全保证金不得而知;二方面不治理是指《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提到保证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河道平整清障及堤防维护,政府部门收取拍卖砂石开采权价款后,只收钱而不对开采后导致的生态破坏以及对堤防造成的危害进行治理”的问题。
责任单位:绵阳市水务局、涪城区人民政府、三台县人民政府、涪城区水务局、三台县水务局、丰谷镇人民政府、三台县永明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市防汛办主任李果、涪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秦亚辉、三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敬勇、涪城区水务局局长郭勇、三台县水务局局长谢辉、涪城区丰谷镇人民政府镇长曹阳、三台县永明镇人民政府镇长曾艺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结合河长制工作,各级河长认真负责落实河道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和该段河道日常巡查监管,一经发现私挖盗采砂石现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长期坚持)
(二)关于群众反映“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涪城分局”对团结村已做出调查回复,管辖范围外的三台县长江村3个社,特别是2、3社涪江右岸,因防洪堤坝被冲毁,河流与地之前已形成悬崖,遇洪水会造成再损毁。希望在明年洪水来到之前,先简易处理护坡护地,不仅是内壕防洪堤,更重要的是涪江右岸防洪堤。三台县管辖的长江村防洪堤比涪城区团结村防洪堤损毁更惨,河流与地之前已形成悬崖”的问题。
责任人:三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敬勇、三台县水务局局长谢辉、三台县永明镇人民政府镇长曾艺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在“711”特大洪灾后,三台县已安排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台县水务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干部群众对沿江受损堤防进行临时修复,但由于受当地地理条件限制(四面环水),目前不具备应急处置条件。三台县已将该段堤防建设纳入水利部《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向上争取进行永久性整治。(2025年12月30日前) 无

2 X510000201811300011 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天林村洁亮洗涤厂是散乱污企业,无任何合法手续,污水直接排入河中,生产时的噪音扰民,并且所烧生物质未经脱硫脱硝,锅炉未做布袋除尘,有害气体、粉尘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多次投诉均无效 绵阳市 水,大气,噪音 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
1.反映“是散乱污企业,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要求,2016年6月,该厂委托安徽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绵阳市游仙区洁亮洗涤厂洗涤服务项目环境影响备案报告》,2017年6月6日通过了专家审查,完成了环评备案。
2.反映“污水直接排入河中”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该厂的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为曝气+絮凝沉淀二级生化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天林村农灌沟渠。游仙区环保局正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厂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未出。
3.反映“生产时的噪音扰民”的问题,属实。
经查,该厂生产时产生噪音的情况属实,但该企业厂界噪声经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年12月1日现场监测,2018年12月2日监测报告(绵环监字(2018)第122号)结果表明,该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情况为达标。
4.反映“所烧生物质未经脱硫脱硝,锅炉未做布袋除尘,有害气体、粉尘影响周边村民生活”的问题,属实。
经查,该厂所烧生物质未经脱硫脱硝,锅炉未做布袋除尘的情况属实,但该厂按照《绵阳市游仙区洁亮洗涤厂洗涤服务项目环境影响备案报告》的要求,锅炉安装了水膜除尘设施,锅炉燃烧产生的烟尘经水膜除尘设施处理。游仙区环保局正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厂的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未出。
5.反映“多次投诉均无效”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从2017年9月中央环保督察后至今,游仙区相关部门、石马镇人民政府未收到该厂环保相关的投诉。

属实 责任领导:游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明东
(一)关于“污水直接排入河中”问题。
责任单位:游仙区环保局、游仙区工信局、石马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游仙区环保局局长王教生、游仙区工信局局长张金、石马镇人民政府镇长骆涛
1.对被投诉人不予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待出具监测报告后,再进行相应的整改。
(三)关于“生产时的噪音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游仙区环保局、游仙区工信局、石马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游仙区环保局局长王教生、游仙区工信局局长张金、石马镇人民政府镇长骆涛
1.对被投诉人不予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游仙区环保局、游仙区工信局、石马镇人民政府长期加强对该厂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督促该厂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进行降噪,调整生产时间为:早9:00至晚20:00,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四)关于“所烧生物质未经脱硫脱硝,锅炉未做布袋除尘,有害气体、粉尘影响周边村民生活”问题。
责任单位:游仙区环保局、游仙区工信局、石马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游仙区环保局局长王教生、游仙区工信局局长张金、石马镇人民政府镇长骆涛
1.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待出具监测报告后,再进行相应的整改。
(五)关于“多次投诉均无效”问题。
责任单位:游仙区环保局、游仙区工信局、石马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游仙区环保局局长王教生、游仙区工信局局长张金、石马镇人民政府镇长骆涛
1.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游仙区环保局、游仙区工信局、石马镇人民政府长期加强对该厂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游仙区环保局、游仙区工信局、石马镇人民政府做好该厂周边群众的走访交流工作。

3 X510000201811300010 绵阳市盐亭县玉龙镇麒麟街274号陈家坝新车站大门口住宿大楼因一楼榨油房、二楼火锅店造成空气污染,影响大楼居民40余人的生活。 绵阳市 大气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1.关于“一楼榨油坊造成空气污染,影响大楼居民生活”的问题属实。经查,该榨油坊在生产期间,环保设施安装使用不规范,存在油烟污染问题。
2.关于“二楼火锅店造成空气污染,影响大楼居民生活”的问题属实。经查,该火锅店只安装有排气扇,未安装油烟管道,食客就餐时火锅散发的部分气味对楼上居民造成一定影响。 属实 (一)关于“一楼榨油坊造成空气污染”问题。
责任领导:盐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革新
责任单位:盐亭县玉龙镇人民政府、盐亭县环保局、盐亭县城管局
责任人:盐亭县玉龙镇人民政府镇长马林、盐亭县环保局局长杜小红、盐亭县城管局局长冯成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2018年8月31日该榨油坊关停,至今未再经营。下一步,由盐亭县环保局、盐亭县城管局、玉龙镇人民政府继续对该榨油坊进行监管,形成检查工作台账,杜绝该榨油坊再次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二)关于“二楼火锅店造成空气污染”问题
责任领导:盐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革新
责任单位:盐亭县玉龙镇人民政府、盐亭县环保局、盐亭县食药工质局、盐亭县城管局
责任人:盐亭县玉龙镇人民政府镇长马林、盐亭县环保局局长杜小红、盐亭县食药工质局局长胥君、盐亭县城管局局长冯成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责成火锅店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安装油烟管道及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管道最高处超过建筑物顶层2-3米。 无

4 X510000201811300008 涪城区滨河北路48号益多园C区2栋楼下的“三次方”酒吧噪音扰民 绵阳市 噪音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2018年12月1日晚间22时,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光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47.3dB,低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50dB。在位于酒吧大厅电视机连接的大音响,在声音开到最大时,二楼住户房间产生共鸣噪音影响居民休息。 属实 关于“酒吧噪音扰民”问题。
本案件责任领导:涪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世成
责任单位:涪城区公安分局、食药工质局、朝阳街道办
责任人:涪城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贺淼、涪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食药环中队指导员任彬、涪城区食药工质局朝阳管理所所长李林忠、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黎明、朝阳街道办事处城市物业管理中心主任邓国清、朝阳街道办事处金菊街社区书记李继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涪城区公安分局对“三次方”酒吧造成扰民电视机音响进行了取缔,要求:在酒吧内天花板上加装两层隔音膜,在保障厨房的窗户正常打开的前提下加装隔音材料,主动劝导进店消费者不要大声喧哗,晚间营业期间做到闭门营业,不得出现噪音扰民情况。截止2018年12月6日,经工作组现场核查,“三次方”酒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涪城区公安分局将对酒吧营业期间噪音进行长期监管。

5 X510000201811300009 绵阳市科创园区阳光清华C区业主反映该小区饮用水是由绵阳市昊池供水公司供水,但公司将小区消火栓与饮用水管道相联,造成饮用水污染,反映过后,该供水公司也未有效整改。 绵阳市 水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关于“消火栓与饮用水管道相联,造成饮用水污染”的问题不属实。
经市消防支队调查核实,小区于2017年8月在消防给水管网3处进水管处分别设置了倒流防止器,防止消防水回流至合用管网(有现场调查核实图片佐证),符合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8.3.5条规定:“室内消防栓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入户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现已不存在消防水回流污染饮用水现象。 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无处理和整改情况。 市住建局和科创区管委会的公职人员在造成该信访案件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拟交绵阳市市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组调查核实处理。

6 D510000201811300063 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三社,以前的村组长和现在的村组长在外面拉建筑垃圾来堆放在当地耕地上,影响面积总共达1200多亩,当地耕地已经无法耕种,影响很严重 绵阳市 土壤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兴龙村三社辖区总面积约390亩,与信访人所述1200亩不符,且堆放建筑垃圾时间均在土地被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之后,不存在破坏耕地现象。
经查,一处为兴龙村三社统建安置房小区东南侧地块(约40余亩),该地块于2010年被征为收国有建设用地后,2013年出让给绵阳市教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投集团”)。该地块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2013年修建安置统建房基坑开挖和2014年修建兴龙村三社世行二批次贷款道路堆放的建筑弃土以及外来车辆夜间偷倒的建筑垃圾。目前,周边群众已在该地块上进行简单整理,耕种农作物,其余区域长有杂草,后期将由教投集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地块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和有效处置。另一处为兴龙村三社统建安置房小区北侧地块(约203余亩),该地块于2010、2011年分两批被征为国有建设用地,2015年挂牌出让给西南科技大学。该地块上建筑弃土主要来源于2014年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建兴龙村三社安置统房时的基坑开挖的建筑弃土,经社长刘太仁、社员代表杨国平、刘和军同意,堆放了3万余方弃土,后期基坑回填用了部分弃土,最后剩余弃土约2万方。同时,还有统建安置小区物业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收集点未及时清理堆积的建筑垃圾和外来车辆夜间偷到的建筑垃圾。目前,地块上已长了绿色植物,大部分土地已被周边群众进行简单整理后耕种农作物。经调查,2018年8月21日,西南科技大学与四川康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南科技大学科技园围墙建设工程”合同,目前施工单位已进场实施围墙和停车场建设,并将对堆放在该地块上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和有效处置。
属实 责任领导:涪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世成
责任单位:涪城区城管执法分局、国土涪城分局、涪城区群工局、涪城区青义镇
责任人:涪城区城管执法分局副局长黎挺、国土涪城分局局长谭逢如、涪城区群工局局长宋政杰、涪城区青义镇人民政府镇长熊
1、行政处罚情况:
(1)2018年11月5日,涪城区城管执法分局对绵阳市仁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绵城管责通字[2018]047099号),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将堆积的建筑、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对绵阳市仁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2018年11月8日,涪城区城管执法分局进行了立案(绵城管立(销)〔2018〕第047043号),目前正进行深入调查。下一步将结合调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2、整改措施:
(1)11月5日开始,涪城区青义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对兴龙村三社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以及零星堆弃的建筑垃圾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对堆放建筑垃圾土地上未种植农作物的裸露土地进行了平整与覆盖,防止扬尘污染,保持兴龙村三社干净整洁。截止目前,兴龙村三社辖区内零星堆放的建筑垃圾已清理干净。
(2)11月6日上午,涪城区青义镇政府约谈了绵阳市仁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对小区业主宣传教育,防止乱倾乱倒建筑、装修垃圾行为,同时加强巡查,发现有乱堆放垃圾,及时清理。该项整改措施长效坚持。
(3)涪城区青义镇政府要求兴龙村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巡查和管控,严禁私设弃土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建筑弃土,及时发现和处理乱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行为。同时要求各村社强化巡查监管力度,防止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置或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该整改措施长期坚持。
(4)涪城区城管执法分局(区治理办)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弃土)处置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强化巡查监管,严防建筑垃圾乱倾到、扬尘污染行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该整改措施长期坚持。
(5)西南科技大学和教投集团地块上的建筑垃圾,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综合利用和有效处置。 涪城区青义镇纪委在11月19日处理第D510000201811160060号投诉案件时,就巡查和管控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存在堆放建筑弃土的现象,对兴龙村支部书记蒋春梅、村主任叶瑞林、3社社长刘太仁进行了谈话提醒。

7 D510000201811300016 绵阳市江油市汇丰路中段三桥龙溪谷斜对面宏泰威图酒店,厨房产生油烟很大,通风管的噪音很大,对楼上住户的生活产生影响。请调查解决。 绵阳市 大气,噪音 经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
1.关于“绵阳市江油市汇丰路中段三桥龙溪谷斜对面宏泰威图酒店,厨房产生油烟很大”问题,属实。
12月1日,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太平镇相关人员对心悦华庭小区共10户居民进行走访。针对油烟问题9户表示无影响,1户表示有影响;经查,宏泰威图有早餐厅厨房和中心厨房,均安装有复合式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早餐厅厨房所有设备处于关闭状态,没有蒸、炒等作业,油烟通过安装至3楼楼顶(酒店茶楼休闲平台)的排烟管道进行排放。中心餐厅所有设备均处于开启状态,燃气灶台进行蒸、炒等作业,油烟通过安装至5楼楼顶(酒店主楼东面6层楼道末端)的排烟管道进行排放。在早餐厅厨房楼顶,可见排烟管道出口安装有电式除味器,排烟出口、烟道及除味器均由箱体封闭,接缝处使用密封胶封闭,打开箱门后内侧粘贴有隔音棉。在中心厨房5楼楼顶,可见电式除味器,除味器为开启状态,且正常运行。排烟道从厨房至除味器前约3米处,由石膏板进行全封闭,接缝处使用密封胶封闭,但剩余约10米排烟道尚未封闭,同时在除味器前段排烟道有两处焊点脱落情况。经现场检查酒店安装的排烟管道存在明显缝隙、接头密封不严的问题,现场有少量油烟泄露现象。
2.关于“通风管的噪音很大,对楼上住户的生活产生影响”问题,属实。
走访的10户居民中,针对噪音问题10户均表示有影响。期间,江油市环保局现场对酒店早餐厅厨房(要求酒店方运行设备)和中心厨房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噪声参考评价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类”),监测结果早餐厅厨房为52dB(A),中心厨房为56dB(A)(江环监字(2018)第271号),评价结果达标。虽然酒店噪声排放监测结果达标,但由于接近噪声排放限值,因此还是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酒店6楼平台安装的排风管只有部分采取了降噪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属实 责任领导:江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许红
责任单位:江油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局长严勇、江油市商旅局副局长邓伟、江油市环保局副局长杨诚、江油市食药工质局副局长董文进、江油市住建局局长刘强、江油市太平镇镇长黄海洋、江油市国土局副局长陈刚。
(一)关于“绵阳市江油市汇丰路中段三桥龙溪谷斜对面宏泰威图酒店,厨房产生油烟很大”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要求酒店方将排烟道脱焊部位进行补焊,接缝处用密封胶填充,避免油烟外溢;二是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三是要求酒店方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行油烟抽排设备;12月2日下午,执法人员现场向酒店方发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江城执责改字〔2018〕第020083号),责令其立即将焊点脱落部位进行补焊,对油烟净化设备定期进行清洗、维护,确保效果。截止12月3日,酒店方已对脱焊部位进行补焊,并用密封胶填充封闭(已完成整改)。
(二)关于“通风管的噪音很大,对楼上住户的生活产生影响”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要求酒店方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避免因员工提前开启设备或延时关机造成噪声扰民情况;二是要求酒店方采取措施,对排烟管道进行再降噪处理,使噪声分贝在现有基础上再降低。降噪处理由酒店工程部负责完成,此项工作预计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