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瑜伽球谋杀案看——

环境证据的普通法诠释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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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法中,只要基于环境证据得出的事实,能够推导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结论,且陪审团对环境证据的信纳足以使其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直接证据和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被告人也会被定罪。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于陪审团裁断事实的指引至关重要。指引应当包括简洁准确的事实争点,正确扼要的证据及双方论点的摘要,以及陪审团有权从有关主要事实的特定结论作出推论的正确陈述。

案情

2018年9月19日,震惊香港的瑜伽球谋杀案经香港高等法院陪审团退庭商议七个小时后,九人陪审团一致裁决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马来西亚籍副教授许金山(53岁)谋杀妻子黄秀芬(47岁)及次女许丽玲(16岁)罪名成立。许金山被依例判处终身监禁。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张慧玲在宣判时指出:“一个受过高程度教育且相当成功的男士竟为除掉自己的妻子而如此精心设计,令人感到震惊。”

作为一名麻醉医学专家,许金山被控将装有一氧化碳气体并持续泄露的瑜伽球放入其妻驾驶的mini库博轿车后备厢,导致其妻和次女于2015年5月22日在驾车途中中毒身亡。控方指称,许金山为掩盖其获取一氧化碳的真实目的,特意设立实验项目,精心筹谋杀妻计划而实施犯罪。该案涉及大量技术问题,控辩双方都提出多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然而,该案中并无可以证明许金山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即没有证人看到或存在证据证明是许金山将装有毒气的瑜伽球放入轿车之内。许金山仅承认,是其本人为灭除家中鼠患而将装有一氧化碳气体的瑜伽球带回家中。辩方律师向陪审团指出,该案起诉完全基于环境证据,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许金山实施了谋杀犯罪。许金山认为,是其次女意欲自杀而使用了该瑜伽球并令其母亲一同中毒身亡。辩方律师则提供了另一种假设,是许丽玲由于害怕昆虫而错误地将一氧化碳作为杀虫剂使用,导致二人中毒身亡。

庭审

在一起完全依赖环境证据的案件中,就是否对被告人定罪,陪审团必须判断在控辩双方基于证据的推理中哪一方更合逻辑,哪一方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控方证实,一氧化碳气体系许金山以科学研究为名从医学院获取。控方证人香港大学血液学专家出庭作证,许金山设计的“60%氧气浓度治疗一氧化碳中毒兔子”的实验并无临床价值,因为学界已经明确用纯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是最佳方案。控方由此推断,许金山设计该实验是为获取毒气而掩人耳目。控方证人印度尼西亚籍女佣证明,许金山夫妇一直分房睡,各自驾驶车辆;案发当天,她看见母女二人离家上车时没有携带瑜伽球;她也否认家中存在鼠患。控方证实,被告人夫妻关系恶化多年,且许金山存在婚外恋情。许丽玲的同学则出庭作证表示,许丽玲梦想成为一名记者,从未跟她或其他朋友说起过想自杀。控方排除了车辆尾气造成中毒的可能,并在许金山的卧室抽屉里发现了一个瑜伽球的塞子。

辩方证人悉尼大学的化学专家指出,用瑜伽球装运一氧化碳是极其疯狂的行为,作为专业人士,许金山应当知道这样做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许金山的医学院同事则证实,许金山是一名十分优秀的医学家,在高风险产妇麻醉领域具有开创性的贡献。辩方律师声称,案发时许金山正在学校上课,不可能有机会将瑜伽球放上轿车,但控方证实瑜伽球可缓释一氧化碳两个小时,许金山完全有可能提前安排。

在该案事实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指引陪审团说道:“你们中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场悲剧……证据或许显示这个家庭存在许多问题……但不要被你们的情感所误导……你们需要决定的主要问题是谁把瑜伽球放进了轿车以及为什么这样做。”法官还提醒陪审团,双方若离婚,许金山将损失巨额财产;同时强调了女佣的证言(家中不存在鼠患);并指出瑜伽球是许家人常用物品,而如此危险地存储一氧化碳竟不告诉别人,是否符合常理?

该案的特点在于对被告人许金山的定罪完全基于控方提出的环境证据,而许金山本人从未承认自己杀害妻女,也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许金山将瑜伽球放入被害人驾驶的轿车。因此,要理解该案的审理必须了解环境证据在普通法中如何被采信和解释这一法律问题。

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许金山将瑜伽球放入被害人乘用的轿车中。但控方通过提交大量的环境证据(包括专家证言、证人证言、相关物证等)对关联事实的证明形成证据链,推理得出许金山谋杀妻女的事实结论,令陪审团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裁决许金山谋杀罪名成立。

许金山承认毒气瑜伽球是其带回家中的,但其所声称的为实验项目获取一氧化碳、带回家中系为灭鼠的辩解被其学院领导、同行专家和住家女佣的证言一一击破。女佣和其他子女的证言证明,许金山与妻子关系恶劣,许金山案发当天曾关照许丽玲不要外出;而警方证实,案发后许金山曾抱着许丽玲尸体痛哭却不理会妻子的尸体。从这些事实中陪审团推导出,许金山将致命毒气带回家中的险恶用心以及杀害妻女的最终结论。

许金山声称是许丽玲因学业压力自杀而导致二人中毒身亡,但控方证人许丽玲同学的证言——许丽玲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女孩,反驳了许金山的这一推论。至于辩方律师推测的是许丽玲为了杀虫而将瑜伽球带上汽车,并无证据可证实,更不符合逻辑和生活常识。控方认为这些都是辩方的“主观妄想”和“转移视线”的策略。

环境证据的信纳规则

在英美法中,环境证据(也译为“情况证据”)是指通过推理可与事实结论联系起来的证据。它被用来证明对诉讼裁决结果产生影响的事实而非案件争议的事实。它不能直接证明有争议的待证事实,但与其有关联,从这一事实可推出待证事实。

学界一般认为,环境证据类似于间接证据。不过,与犯罪具有关联性的间接事实本身即可形成单一的证明体系,从而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而环境证据只能帮助理解案情,既包括可以证明案情背景,也包括可以证明与争议待证事实有关的事实。对诉讼裁决结果产生影响的事实包括三类:一是构成控辩要素的直接证据事实;二是可以从中推理出控辩要素事实的事实,即所谓“中间事实”;三是有助于对诉讼中其他证据的证明作出分析评价的证据性事实。可见,环境证据要证明的是后两种事实。

对于直接证据,陪审团只要判断这项证据所证实的事实结论是否符合因果律。而对于环境证据,陪审团不仅要明确证据所指向的事实结论具有因果性,还要确定这项证据是否影响这个事实结论存在的可能性。在确认环境证据的证明力时,涉及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推理步骤的数目;二是各推理环节之间可能性的大小。根据环境证据推出某一事实结论所需的推理步骤越多,相关环境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弱;在该推理过程中,每个推理环节实现的可能性越低,证据的证明力也越小。

陪审团对于环境证据的采信并不是一个随意的过程,必须依照法官的指引谨慎思考而作出判断。在英国1838年R v.Hodge一案中,法官奥德森就指引陪审团应当遵照如下标准进行推理:“本案审理完全依据环境证据,陪审团仅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裁决被告人有罪:不仅这些环境证据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结论吻合,而且他们必须确定这些事实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任何理性结论不匹配。因为任何一节不吻合的事实都比其他事实显得重要,因为它足以破坏被告人有罪的假设。”1936年版的《肯尼刑法学论纲》指出,英国法对于环境证据并不存在怀疑,甚至不认为直接证据比环境证据更具优势。

在美国1850年Commonwealth v.Webster一案中,法官肖强调了对于环境证据的信任:“对于控方而言,仅仅构建一种可能性是不够的,哪怕其概率很高,他必须证明事实至道德信念的程度,这种确定性能够确认理解,符合理性,并指引裁决。但是,若要法律更进一步,追求绝对确定性,那将会排除所有的环境证据。”

在澳大利亚1963年Plomp v .The Queen一案中,法院采用了奥德森法官的陪审团指引形式,首席大法官迪克森说:“以环境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时,必须排除其他合理的解释。即已证事实与待证事实相契合的可能性高到足以排除所有相反的合理解释。”

在裁决前对陪审团进行总结指引十分考验一名法官的法律素养和经验,他必须精准地归纳出案件事实争议的焦点,并根据法条和先例设定的规则引导陪审团就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任何片面的评价、误导性的言辞或武断的概括都可能成为案件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特别是在依据环境证据起诉的案件中,如何引导陪审团就环境证据进行推理对于法官而言并非一项轻松的任务。许金山案中,主审法官张慧玲对陪审团的总结指引是否准确?其是否应当进一步向陪审团指出,由于案件的审理完全基于环境证据,陪审团必须确信基于这些证据得出的事实与任何认为被告人没有实施该犯罪的结论相矛盾。

根据1973年英国上议院对McGreevy v.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一案的判决,瑜伽球谋杀案的总结指引在普通法上是准确的,法官也不负有义务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向陪审团强调环境证据与直接证据的不同。当审查环境证据时,法官仅应指示陪审团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予以信纳。

被控在一家商店行窃,被店主发现后,McGreevy遂将店主推进后屋,用酒瓶击打店主的头部,并将她踢踹致死。McGreevy对此完全否认,也没有目击证人看到其行凶,但其衣物上留有血迹,被害人房内也留有其脚印。但辩护律师上诉时认为,原审法官在指引陪审团时存在三个错误:一是没有向陪审团指出,对于相关环境证据可能存在被告人无辜的解释;二是没有向陪审团指出存在其他人杀害被害人的可能;三是没有提示陪审团只能在排除对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所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对此,上议院认为,任何形式的指引都源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原则,但如何指引应当由每个法官依据庭审情况自由决定,不应设定专门的形式标准,故驳回了上诉。

另一起陪审团信纳环境证据定罪的香港著名案件是1974年的“跑马地纸盒藏尸案”。一名16岁少女被人扼死后,被赤身裸体装在一个电视机包装纸盒内置放于香港黄泥涌道的路边。一间附近工场的职员欧阳炳强被警方认定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法医调查发现,死者身上遗留的衣服纤维与被告人家中和工场中的衣服纤维一致。此外,控方提出的类似事实证据(普通法中显示被告人以往行为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现行控罪与已作行为方式类似)证实欧阳炳强曾在渡船上用香烟灼烧女学生的裙子,这与死者的阴毛被烙铁灼烧过的事实具有奇异的共通性。尽管欧阳炳强本人从头至尾宣称从未见过被害人,自己没有杀人,但控方还是将所有的环境证据串联起来,作出了有力的有罪推论,陪审团最终认定欧阳炳强谋杀罪成立。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