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小区车位不用买,开发商无权卖?这是谣言!
前不久,一则名为《法院终于判了:停车位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租售!》的文章在朋友圈热传。文中提到,关于江苏省南京市星汉花园停车位之争,法院认为“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如此“判决”自然会引起全国小区业主的关注,但这其实是一则谣言。
查证过程
网传文章其实是2003年的一篇报道,其中提到的判决结果并未生效,但今年被无数次“挖坟”出来。
实际上,4月份的时候南京鼓楼区法院在官方微信平台曾经辟谣,指出这些文章提到的均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当年,南京星汉花园停车位之争确实属全国首例,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9月,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审判决书已经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看起来,开发商依然向业主给付了部分车库的出售款,只是数量从原先的59个变为29个。但事实上,这29个车库中有23个属于违规建设,因此相关权利和出售款项都归给了全体业主,另外6个则是因为按照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的车位为业主保留。换句话说,正规建设的另外85%的车位(30个),还是属于开发商的权利,卖掉之后款项归开发商。
判决结果差距大,是因为一审时《物权法》尚未出台,现有规定明确了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003年,《物权法》尚未出台,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争议较大。2007年《物权法》出台,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总之,按现在的法律规定,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大体是这样安排的: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和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
结论:“法院判决明确开发商无权出售小区车库”是假消息,别再相信了。
(郑州中院zzzy695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