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法文书大数据显示:职业打假案逐年递增,胜诉率却在下降

  司法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涉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案件数正在逐年递增,职业打假人胜诉率却在逐年递减。去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对职业打假行为的限制条款,意味会有更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越来越难获得法院支持。

司法文书大数据显示:职业打假案逐年递增,胜诉率却在下降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无讼法务发布一份《2016消费者维权纠纷诉讼数据报告》(下称《报告》),经统计公开的法院判决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涉“职业打假人”打假案件数正在逐年成倍递增。

  2014年,共有45起职业打假人案件;2015年上升至196起;去年底继续增长到377件,占全年消费者维权打假案件总数的5.26%。

  无讼法务工作人员向《财经》记者介绍,通过分析过往案例,常见的职业打假模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打假个人或团队同批次大量购入相同物品,比如商品标示成分错误的、质量认证体系有误的、隐瞒真实来源等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商品;第二类是知假买假,即“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行为;以及第三类分批次购买相同商品,并连续提起多起诉讼等形式。

  从去年职业打假案件数来看,每100件职业打假案中就约有35件属于食品领域打假,超26件属于药品领域打假。不难看出,食品、药品成为职业打假人重点维权领域。其中,食品类职业打假维权,又以保健、养生类商品最多。

  《报告》数据显示,377件中有303件涉职业打假人主张被法院支持,获支持率为80.37%。对比去年与前年数据,这一比例正在逐年下降。2015年167件胜诉,获支持率为85.20%。2014年则有41件职业打假人胜诉,获法院支持率为91.11%。

  从事职业打假工作有十余年时长的职业打假人赵建磊向《财经》记者介绍,近年来,职业打假人群体正在逐年增多,打假维权也确实在一些地区遇到维权不受法院支持的情况,尤其是南方城市,总体来看这种维权失利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多。

  职业打假人维权胜诉率逐年降低原因错综复杂。与裁判文书数据公开的总量增多有一定关系,也与各地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的认识与理解不同有关等。

  去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对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进行了排除保护规定。有观点认为,这是针对职业打假人维权新增的条款,意味会有更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越来越难获得法院支持。

  但《报告》分析内容称,从去年判决案例来看,职业打假人购买食品和药品的打假行为,法院几乎全部认定打假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保护。

  2014年1月9日,时任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职业打假人行为是否受保护的问题时明确称,“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公司、集团,对这个问题司法解释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而是仍在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姚海放向《财经》记者介绍,早在2013年《消法》进行修改时,法学界就考虑过将“承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写入法律,但几番讨论后还是放弃了这一决定。

  内中原因在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很容易越权,即出现不规范的打假行为,如一些职业打假人会私下与涉事企业、商家等沟通,甚至以此要挟用钱摆平息事。这就会涉及刑事或民事侵权方面的敲诈勒索、侵犯商誉等行为,界定这类行为并不难,但实际操作并不好把握。

  他认为,如果职业打假人能自律规范打假行为,按法律规定要求索赔并无问题,毕竟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为客观上能促进消费环境提升,其自身也花了精力与成本。现实来看,既要防止职业打假人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应防止企业坑蒙拐骗消费者行为,这考验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