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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材料问答题(本题32分)

材料一:花乙、张甲于1998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花乙、张甲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花乙、张甲遂召集董丙、丁四、林五、王六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花乙、董丙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8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潘某房屋附近。按照事先约定,花乙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人进入屋内,其中董丙、丁四、张甲在一层寻找被害人,林五与王六则前往二层寻找。董丙在一层找到了潘某后接住潘某,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潘某,抢到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王六与林五两人在二层寻找被害人的过程中,发现潘某的女儿正在午睡,两人共同对其实施暴力,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王六由于过度紧张而未得遅,林五则强奸得逞。

材料二:当天,被害人潘某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筅湖市公安局对犯罪读疑人丁四、林五、王六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三人做出刑事拘留决定。丁四于2018年5月28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林五、王六于2018年6月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到案后,林五与王六交代了自己强奸与抢劫的事实,供出同案犯罪嫌疑人花乙、董丙、张甲(已死亡)三人。同时两人交代了花乙目前在杭州市某电脑城中经营电脑配件生意,但具体店名不记得了,而董丙则住在其姐姐家。莆田市公安局根据两人提供的线素于2018年6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花乙、董丙抓获。

材料三:2018年6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另据查明:①犯罪疑人花乙、董丙与被害人(潘某等当年集资做生意的群众)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②花乙、董丙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问题:

1.分析材料一中花乙、张甲、董丙、丁四、林五、王六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分析材料二中林五与王六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

3.结合材料三,从理论角度分析是否追究花乙与董丙的刑事责任

4.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本案应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什么?

请作答:

问题:

1.分析材料一中花乙、张甲、董丙、丁四、林五、王六行为的刑事责任。(14分)

2.分析材料二中林五与王六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6分)

3.结合材料三,从理论角度分析是否追究花乙与董丙的刑事责任。(7分)

4.根据上述材料,分析本案应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什么?(5分)

【参考答案】

1.(1)花乙,张甲,董丙、丁四、林五,王六共谋实施抢劫,并且张甲等五人进入被害人潘某家,以实力控制潘某后抢走其14万元现金,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尽管王六与林五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并取财,但王六、林五与其他几人属于功能分工的关系,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因此,六人均为抢劫罪既遂。

(2)王六与林五临时起意强奸,超出了花乙等六人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属于共犯过剩,对于强行为的过剩部分,王六与林五以外的四人不负责。

(3)王六与林五二人有轮奸的故意,二人共同对被害人行使暴力,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尽管王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是林五已经强奸既遂,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王六也是强奸既遂。但是,按我国实务界的看法,轮奸是指两人以上轮流奸淫,只有当客观上存在两人以上轮流奸淫时,才能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因此,王六与林五成立强奸罪既遂,但不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由于王六与林五强奸与抢劫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要以抢劫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林五、王六被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抢劫与强奸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述了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林五、王六交代了花乙、董丙的所在地,司法机关正是根据二人的交代抓住了花乙与董丙,应当认定林五与王六成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

3.从理论上看,不应再追究花乙与董丙的刑事责任。花乙与董丙1998年伙同他人抢劫,而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并未发现花乙与董丙的犯罪事实并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花乙与董丙在此期间也未再犯罪,因此所涉嫌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且二人没有再犯危险性,同时也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也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从理论上看,对犯罪嫌疑人不宜再追诉。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机关管辖。因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为芜湖,被害人报案也是在芜湖,通缉令也是由芜湖市公安局发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局管辖。

【评分标准】

1.(1)花乙,张甲,董丙、丁四、林五,王六共谋实施抢劫,并且张甲等五人进入被害人潘某家,以实力控制潘某后抢走其14万元现金,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2分﹞尽管王六与林五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并取财,但王六、林五与其他几人属于功能分工的关系,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因此,六人均为抢劫罪既遂。﹝2分﹞

(2)王六与林五临时起意强奸,超出了花乙等六人共同抢劫的犯罪故意,属于共犯过剩,对于强行为的过剩部分,王六与林五以外的四人不负责。﹝2分﹞

(3)王六与林五二人有轮奸的故意,二人共同对被害人行使暴力,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2分﹞尽管王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是林五已经强奸既遂,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王六也是强奸既遂。﹝2分﹞但是,按我国实务界的看法,轮奸是指两人以上轮流奸淫,只有当客观上存在两人以上轮流奸淫时,才能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因此,王六与林五成立强奸罪既遂,但不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2分﹞由于王六与林五强奸与抢劫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要以抢劫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2分﹞

2.林五、王六被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抢劫与强奸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述了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3分﹞林五、王六交代了花乙、董丙的所在地,司法机关正是根据二人的交代抓住了花乙与董丙,应当认定林五与王六成立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3分﹞

3.从理论上看,不应再追究花乙与董丙的刑事责任。﹝2分﹞花乙与董丙1998年伙同他人抢劫,而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并未发现花乙与董丙的犯罪事实并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花乙与董丙在此期间也未再犯罪,因此所涉嫌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且二人没有再犯危险性,同时也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也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从理论上看,对犯罪嫌疑人不宜再追诉。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5分﹞

4.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机关管辖。﹝2分﹞因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均为芜湖,被害人报案也是在芜湖,通缉令也是由芜湖市公安局发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芜湖市公安局管辖。﹝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