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2007年第17号公告,发布了2007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今天,产业司王琴华司长就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出台的政策背景、涉及商品范围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的企业是否受此公告的约束?
答: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问:本次发布的公告与以前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是什么关系?
答:这次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按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公布的三个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82号公告)商品对应税号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减了一些税号商品,并整合为一个目录。除税目号有所修改外,其他有效期等原各项规定不变。
问: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了哪些商品税号?
答: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了184个10位海关税号商品,主要是2006年财税字139、145号通知列明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另外,由于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目录的商品分类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有些商品税号发生了变更,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商品包括了这部分新增或拆分的税号。
问:我国目前已有多少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
答:自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加上本次新增的禁止类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问:2007年禁止类目录是否允许企业有过渡期?
答: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或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问:今后将如何对加工贸易进行商品分类管理?
答:今后,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拟于每年年初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发布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限制加工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工艺水平落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加工贸易,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今年最新增加的禁止出口的生皮毛产品为:
1.整张生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经鞣制不带毛)
2.阿斯特拉罕等羔羊的整张生毛皮(还包括喀拉科尔,波斯,印度,中国或蒙古等羔羊)
3.整张濒危生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4.其他整张生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5.整张生濒危野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6.整张生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7.整张的其他生濒危野生动物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包括整张濒危生海豹皮)
8.整张的其他生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包括整张生海豹皮)
9.未鞣制的黄鼠狼尾
10.其他濒危野生动物未鞣头尾(加工皮货用,包括爪及其他块、片)
11.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其他未鞣头、尾(包括爪及其他块、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