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房屋租赁强制备案终结。
深圳晚报讯(记者 雷燕)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退出历史舞台。8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表决稿)》。
公开资料显示,《条例》于1992年12月26日经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经历了四次修正。
“条例中具有深圳特色的主要内容,是设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说,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等。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与完善,该条例的管控作用已经极其有限。由曹建社、向隽等25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完全可以依靠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代表们认为,该条例原寄希望于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等。但随着社区管理和户籍、消防、城管等执法部门法治意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功能已逐渐被取代。此外,代表们分析,该条例不符合当前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个别条款也过于严苛,甚至已超出合理范畴。
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周荣生分析,可以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该制度能够解决掌握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和税源信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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