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7号公布《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住建局负责人还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违法建筑如果对外出租 ,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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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增多房屋租赁需求增大

  “随着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流动人口增多,房屋租赁的需求越来越大,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培育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在部门职责、房屋租赁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等方面未作具体的规定,不利于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引导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现行《办法》修订为《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四类房屋不得对外出租

  据介绍,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五)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房屋出租实行备案管理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房屋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为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提供便利。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备案。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四)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受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违规租房房东将被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