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6月12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6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件情况”时表示,近些年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消费者维权存在困境,合同约定不明、交易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时有发生,在维权时,有消费者诉求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数据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二中院共审结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25件,其中2015年6件、2016年7件、2017年8件、2018年第1季度4件,在同期审结的全部新旧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中占比分别为19%、18%、20%、57%。

  法官分析指出,当前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发生的原因,有车辆本身不具有法定证明文件无法过户的原因,也有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和权属纠纷等原因。“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要认真审查法定证明材料,同时,审查销售者购入车辆的合同、前手车主享有权利且同意出售的证明,必要时向车管部门查询确认。”

  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

  记者注意到,二中院通报的25件案件中,13件案件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占全部案件的52%,但仅3件案件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件,判决销售者赔偿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不易取证,举证困难,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雪表示,从二中院仅3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况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不仅要求车辆的告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还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以及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可以获得支持?据通报,在二中院审理的一起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中,赵某2015年2月以19万元从某旧车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里程表显示9000公里可以确保,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赵某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在使用过程中,赵某发现了旧车公司向第三人陈某购买涉案车辆的协议书,显示2015年1月旧车公司向陈某购买该车辆时,里程表显示2万公里可以确保。赵某认为旧车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旧车公司退还19万元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旧车公司系销售明知行驶里程虚假的车辆,造成赵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该车,旧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旧车公司应向赵某承担退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旧车公司返还赵某19万元购车款,并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赵某将涉案车辆返还旧车公司。

  二中院民四庭法官孙盈告诉记者,这就要求销售者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包括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车况档案中的实际内容。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销售者也应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书面告知消费者。

  孙盈同时指出,消费者和销售者要规范、谨慎签订合同,消费者应要求销售者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事故范围、主要配置等,销售者的口头承诺也应写入合同。

  车辆权属不清消费者难维权

  车辆如果存在权属纠纷时,也极易导致二手车交易存在问题。

  据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雪介绍,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容易造成机动车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常常不一致,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后,因车辆系盗抢车辆或此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的事情也有发生。在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此种情形有5件,3件被原车主取回,2件被原车主的抵押权人扣留,全部案件均涉及刑事案件。

  部分二手车存在数次异地外迁销售的情况增加了维权的难度。“一旦车辆在之前的迁出地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权利人将车辆强行取回并再次转移,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车辆的权属状况及下落,客观上较难向外地的车辆扣押人维权。”李雪补充说。若销售者以消费者不能证明扣车人存在有效权利为由,推脱自己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就会出现消费者两头维权难的状况。

  因此,二中院法官建议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车辆,严查车辆手续,谨慎签订合同,仔细检查车辆。对销售者来说,要严查车辆权属,建立车况档案,并积极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