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时间:2012-10-29 02:23
南都讯 记者王卫 实习生庞文涛 通讯员李世寅 邓秋好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以遭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中山市多家个体工商户告上法庭,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受理15宗,已审结13宗。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其中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刘某敏向原告一新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原告一新公司诉称,其生产的砂轮切割片,有着中国超薄树脂砂轮切割片第一品牌的美誉。近年来,因不法厂家及商贩大量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砂轮切割片,导致市场充斥假冒伪劣商品,其公司的产品销量锐减。2012年1月12日,,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轮切割片,该行为已由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维护合法权益,一新公司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53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敏(女)辩称,因为时间较长,不清楚是否销售了原告指控侵权的砂轮片。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商标是原告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被告的涉案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注册号,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个体经营的商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最终确定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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