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维权需要勇气,更需要合力;需要技巧,更需要智慧。又是一年3·15,宿州工商部门于近日公布我市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我们期待,通过对这十大案例的剖析,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从中学到更多的维权知识,都能拥有一双更明亮而理性的消费慧眼。

案例一:

电气公司销售假惠尔合金电缆

去年4月11日,安徽省某电气有限公司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将本公司生产的外包装标注惠尔合金电缆6100米销售给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款计1041918元,实付1040000元。

经查,这款合金电缆名称中的“惠尔”与如皋市恒利线缆厂注册商标惠尔音、义相同,字形相似,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该品牌商品。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如皋市恒利线缆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本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责令该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的合金电缆外包装,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殡仪馆向丧户强制销售骨灰盒

去年3月22日,宿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砀山某殡仪馆在处理死者火化事宜时,无论丧户是否同意,均向丧户强制销售其经销的骨灰盒。

经查,自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该殡仪馆违背丧户的意愿,向丧户强制销售160元每只的低档骨灰盒3870只,非法经营额619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责令该殡仪馆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80000元。

案例三:

王某加工销售注水鸡

去年12月24日,王某从附近的养鸡场购买350只活鸡,在家中进行宰杀后,每只鸡均注水约150克左右,并以每斤均价5元的价格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被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灵璧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水业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

去年5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宿州市工商局对萧县某水业有限公司在供水业务中滥收费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从2010年5月份开始,萧县某水业有限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每户最低消费5方,不足5方按5方计算,至被查处之日止,该公司共对1167户居民用水实行不足5方按5方计费,共多收居民水费420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012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李某经销假冒“三江山林”大米

去年3月下旬,李某从黑龙江省富锦市购买大米20000公斤,购买单价为3.8元/公斤。2012年4月1日,李某将装大米的火车皮停靠在宿州市中粮储备库货场,准备加价在市场上销售。该大米标注的生产厂家为黑龙江省锦益康米业有限公司,并且还在包装袋的显著位置标注“三江三林”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三江山林”十分相似。

经“三江山林”商标持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山林精米加工厂鉴定,李某经销的大米侵犯了“三江山林”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其非法经营额为7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本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责令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大米20000公斤,变价款上缴财政,同时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加工点产销假冒小麦种

去年9月16日,宿州市工商局在福斯特公司的加工点查获已筛选包装的烟农21小麦种子707袋。

经查,安徽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福斯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该公司提供800条烟农21小麦种子外包装袋和内标签,福斯特公司提供麦种为该公司筛选包装800袋(1×25kg)烟农21小麦种子。该种子经烟农21小麦品种权人山东省烟台烟星种业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烟农21小麦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责令该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销假种子,并没收假烟农21小麦种子707袋,交相关部门收购,变价款上缴财政,同时罚款5000元。

案例七:

化肥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2年5月23日,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以2500元/吨的价格,从山东迈金农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产“英寶”牌复合肥料15吨、“迈金农”牌缓释肥料10吨,后以265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两品牌肥料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许可证:XK13-001-01258,肥料登记证:鲁农肥(2008)准字5184号。

经核实查证,标注宣传的生产许可证及肥料登记证核准的肥料名称均为“复混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复合肥料”、“缓释肥料”与核准的“复混肥料”名称不一致,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至查获时止,该公司已销售“英寶”牌肥料6吨、“迈金农”牌肥料1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泗县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案例八:

不缴用电押金就不给供电

2004年至2012年8月,安徽电力砀山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预收电费款的名义,对砀山县部分用电企业收取不等的用电押金。该公司未将收取的此款项抵顶电费,而是放在公司财务部门长期无偿占有,如企业不缴此款项,该公司拒绝提供供电服务。2012年6月以前,共计收取88户用电押金216.223万元,2012年6月共退回15户用电押金54.9万元,财务账面余额161.323万元,至2012年8月17日,财务账面实际收取144笔电力用户用电押金,账面余额159.133万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3万元。

案例九:

擅自生产农药除草剂被罚

去年5月,盛某在没有取得许可证和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宿州市租房生产百草枯农药除草剂。至查获时止,共生产百草枯农药除草剂300箱。其中标注河北省邯郸市瑞田农药有限公司“瑞田”牌200箱、广西农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欢乐”牌100箱,非法经营额12000元。执法人员另从盛某的仓库内查获百草枯农药除草剂商标标识25000件以及农药空瓶1600个、百草枯农药原药助剂27桶、周转箱1100个、外包装箱140个、加工设备一套。

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盛某生产的百草枯农药除草剂均无有效成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本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宿州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加工设备,交有关部门收购,变价款上缴财政,罚款12000元。

案例十:

商贸公司销售假冒“五粮液”

2013年1月23日,根据消费者投诉,灵璧县工商局对灵璧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1月初,灵璧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宿州市埇桥区某酒业配送店购进标注“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产“五粮液”白酒2件(每件6瓶),购进价4800元/件,尔后在灵璧龙山广场茂和超市名烟名酒专柜销售,售价6408元/件。至查获之日止,该公司已售出1件,柜存1件于1月22日作退货处理,其经营额12816元。

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五粮液白酒为假冒产品。经调解,该公司收回售出的假冒五粮液白酒1件,并退还消费者的货款及损失费共计112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本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灵璧县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假冒“五粮液”白酒6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