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银行支行的副行长,却伙同他人骗取自家贷款并参与瓜分。3月23日,法院披露了汝阳农商银行职工李某的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2月出生,案发前系河南汝阳农商银行职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经预谋后伙同史某等人,编造虚假的购买原木协议,并使用伪造的他项权证作为抵押,于2016年1月28日以史某作为主贷人,向汝阳农商银行上店支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而上店支行的副行长正是李某本人。
该笔贷款贷出后,被告人李某按事先商定好的分配方式瓜分,贷款到期后长时间无人偿还,给汝阳农商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直至案发后,这200万元贷款和利息才偿还给汝阳农商银行。
据李某证言,“钱贷出来后付给抵押担保人110万元,剩余的90万元我们三个人把钱分了,每人分了30万元。”
银行出具简历证实,李某于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汝阳农商银行上店支行副行长(临时负责工作),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任汝阳农商银行安全保卫部副经理主持工作,2017年12月至今任汝阳农商银行安全保卫部办事员(2017年12月免职)。
事实上,李某在入职汝阳农商银行前曾有过案底。2007年11月,李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处缓刑)。
汝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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