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通知。《指南》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网络支付方式的审查重点、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损失按LPR计算等内容。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P2P平台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指南》第6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合同,出借人与平台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平台明确承诺或依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其同意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出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中,为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可依法追加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指南》还指明了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方式的审查重点。具体来看,对于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重点审查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相关支付媒介的账号的实名认证情况,绑定银行卡号及绑定时间,与对方的交易记录及资金去向等材料,准确认定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等案件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通过重新出具借据、确认函、对账单等方式确定借款本息的审查处理”方面,《指南》第9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利息的,依据《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上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24%的部分,不予保护。

  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利息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不能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原告依据借贷双方已形成确认函、对账单等主张债权的,应当审查具体构成明细,对本金和利息应当分别审查,超过24%的利息不予支持。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具体构成明细的相关证据,又不能说明合理事由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民间借贷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找关系”、“托人情”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