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不应该发生的这起非法拘禁案中,我的身心遭受无情的摧残,精神遭受无情的打击。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为了公平和正义,我郑重向广大公众澄清一些不为人知的事实,向社会还原该事件的真相。
2014年6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两名沈阳口音的男子以预定婚宴为名来到庄河百年好合宴席楼(我是宴席楼的法人代表),详细了解了预定宴席的事项,并承诺很快下订单。两人离开时以不熟悉路为由请求我开车送他们一程以方便打车。当我开车走在路上时,发现一辆面包车一直尾随在后,当时我没有在意。按照两人的要求,我将他们送到庄河世纪大桥桥头,车还没有停好,两人便不顾危险想将我按住,造成我的丰田霸道越野车撞到了他们事先停好的企图阻挡我去路的一台面包车上。这时,从前面面包车上跳下四五个人,后面尾随的面包车也跳下几个人,他们一起疯狂地冲过来将我按住,告诉我他们是辽宁省公安厅打黑办的刑警,现因涉黑逮捕我,欲将我送到大连市看守所,但他们并没有着警服,也没有向我出示任何证件。他们不容分说,就将我塞进了他们的车上,并给我戴上了黑色头套和手铐、脚镣。
从我被塞进车里开始,他们就对我又打又骂,不管我问什么他们就是不回答,也不让我给家里打电话。当晚5、6点钟,我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他们将我拽下车,说要把我送到沈阳看守所。当我戴的头套被摘下时,我才看到我被带到一座楼内,楼上的门牌都被报纸包得严严实实。我被带到一个小屋内,屋里还有摄像头。一会儿,一个手里转着两个核桃像是黑社会老大的人走进来,他说我涉黑,我的车也是涉案工具,他们要扣押,车里的物品和9000元现金都要被没收,并要我在那个小黑屋内反省。我当时以为是自己得罪了什么人,被绑架了,心里非常害怕。在那个小黑屋里呆了很长时间,也没有人给我送吃的,我实在太饿了,就从兜里摸出两百元钱,请看守我的两个人出去吃饭,过了约莫一个小时,那两个人回来了,却没有给我带吃的。
第二天上午,一个个子很高的人来问我是否反省好了,我说不知道因为什么被他们抓来,那个人就叫我继续反省。等到11点左右,他们将我带到另一个小屋内,问我是否欠甘增红空调款。这时我才明白我是因为什么被抓的。我告诉他们,甘增红卖我旧空调时答应先安装调试,等调试成功后我再付款,可她根本没有安装调试啊,我怎么能付钱。此时我已经陷入极度气愤,我大声说:“你们到底是干什么的?我要报警,你们怎么能随便抓人!”不料,他们对我又是一顿毒打。打完后,他们问我想好了没有。我说甘增红并没有把空调安装调试好,凭什么向我要钱!我警告他们:“你们以这种方式替甘增红索要货款是要倒霉的。”他们听后就要给我打开手铐和脚镣,我气愤地说:“你们黑社会怎么能说抓人就抓人,我要留着手铐去报警!”可他们不容我再讲什么,强行把手铐、脚镣打开了,而且那个手里转着两个核桃像是黑社会老大的人还威胁说:“你小子还敢跟我怎么样,在这里我说了算。”
后来,他们把甘增红夫妇也领到了那个小黑屋内,他们有人给了一个眼神,甘增红的丈夫(媒体报道中称为巫勇毅的人)就对我拳打脚踢。打完后,一个自称姓赵的人问我是否涉黑,我说没有;他又问我是否欠钱,我还是说没有。他们见我不配合,就又开始殴打、辱骂、折磨我。那个手里转着两个核桃像是黑社会老大的人吼叫着:“不承认就打死你,让你永远走不出这里。”
在被他们长时间殴打折磨导致我体力不支的情况下,我被迫同意给甘增红十万元。车里的9000元现金已被他们强行拿走抵作货款,他们又另外安排一个在庄河的人从我家属那里取走了6万元,剩下的3万元我被迫打了欠条。之后,他们又强迫我在一份笔录上签了字,上面是什么内容我根本不清楚。我被他们非法拘禁了30多个小时后,直到2014年6月10日晚上9点左右才被允许离开。我强打着精神开着自己的车往回走,到海城时已经精疲力竭了,只好把车停在路边休息,并给家里打电话让家人来接我。此时的我已经伤痕累累,连死的心都有。后来是家里人到海城把我接回了庄河。
我与甘增红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本来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来解决。但斗姆宫派出所赵进等警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与黑社会人员相互勾结插手这起民事纠纷,使用暴力手段将我非法拘禁长达30个小时,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令人发指。有时我自己都在怀疑,这还是法治社会吗?有时我也在问自己,在这朗朗乾坤中,还有说理的地方吗?有时我还在琢磨,这不就是所谓的官匪勾结吗?是啊,一连串的疑问,让我不禁回想起那段恐惧的经历,更让我对通过媒体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以妄图对抗法律的人感到深恶痛绝。
在案件侦查期间,沈河区公安分局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希望通过赔偿来争取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大处理。沈河区公安分局相关领导主动找到我,向我承认错误,希望与我协商私了。经过协商,沈河区公安分局口头承诺向我赔偿85万元,但相关人员回到沈阳后则音信皆无,关于赔偿的事也就不了了之。
经过深入调查,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进在整个事件中,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我进行抓捕,并非法将我拘禁达30小时之久才予以释放,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后来,我听说赵进被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但不知为什么,随后又被取保候审。到2014年年底,我又听说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将赵进涉嫌非法拘禁他人一案,起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沈河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3月已经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但不知什么原因,至今没有宣判。
由于该案中还有多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后来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致函庄河市公安局,函请庄河市公安局对巫勇毅(媒体报道中的称谓)等人立案侦查。庄河市公安局依法于2014年底再次进行了立案。由于巫勇毅(媒体报道中的称谓)在逃,因此庄河市公安局将其定为网上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