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燕 光华通讯社记者刘娜 梁山 江云明 石勰逸 法治中国记者刘连升 马思青 记者观察记者郝长清 杨飞虎 司徒迎风 公义网记者王玮 郑双双 视听中国记者秦兰英 崔杰 中法在线记者侯少云 李丽欢 人民权益网记者黄尚喜 孙英梅 白丽芬 记者看到网上的一个帖子是《一个民营企业的申诉》,记者看完内容后与赣州鸿申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并电话采访了该公司的负责人秦立柱先生,秦先生告诉记者,他反应的情况全部属实,他愿意对所反映问题承担一切责任。记者又给赣州有关部门打了电话了解情况,得到的答案证实秦立柱所反映情况真实存在,记者刊发江西赣州鸿申商贸公司秦立柱的申诉材料,希望引起江西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解决秦立柱先生所反映的问题。

下面是江西赣州鸿申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秦立柱反映情况的材料

一个民营企业的申诉

赣县人民政府:

孔江海:男,原赣县长洛乡大沅村党支部书记。

池福钦:男,原赣县长洛乡党委书记,现任赣县水利局长。

我是赣州鸿申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秦立柱,鸿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在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注册成立。2014年2月,为加快推进苏区振兴发展、解决赣南土坯房改造工程建筑材料的主原料,经赣州市矿产交易中心招、拍、挂,公司依法取得了在赣县长洛乡桂林村设置的炭质页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607212014047130133839,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公司合法取得采矿权后,办齐了各项审批手续,并与村民签订了山地租赁合同,开始在采矿权范围内修路、搭建临时生活设施,为采矿作前期准备工作。

在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孔江海就不间断的向鸿申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要人民币陆佰余万元不成后,却屡屡遭到孔江海为首组织的长洛乡大沅村孔姓村民阻挠。原由在公司合法开采范围内的山腰50余米高处有一座孤坟,孔江海说坟墓是孔姓家族300年前的祖坟。事实上这座孤坟常年无人祭奠且无任何明显证据证明该坟为孔姓所有。孔江海在身为村支部书记,以本公司开采会影响其胞兄孔金华及其他孔姓人前程,大谈此山为孔姓“风水龙脉”迷信之说,宣扬其胞兄孔金华之所以能位居国务院高官,位高权重,势力很强,就是因为该孔姓“风水龙脉”。而孤坟就是所在此山地公司合法开采的268号地块,山林承包时分配给桂林村包桂英家承包经营,公司也已从山主包桂英手中租赁此山使用权,因此公司合法取得了268号地块的使用权。2014年6月有孔姓族人4人来公司工地阻止施工,公司得知后当即将工程停下,被迫将修好的道路回填恢复原状,然后从相邻269号地块(约41亩)另改道修路上山,绕道400余米到达265号地块,离此“孔姓墓”地有150余米(已隔座山峰)。然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数十次遭到孔江海组织的孔姓族人,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强行阻拦施工,打砸公司机械设备,声称265号地块是他们“祖坟区”,如若修路会挖断其孔姓“龙脉”不许公司再修路。此后,孔姓族人变本加厉,声称由于会破坏“孔家龙脉”,与268号地块以及相邻的182号(51.17亩)、267号(20.82亩)、185号(42.33亩)、266号(28.16亩)、265号(28.71亩)269号(40.1亩)所有地块都不能有任何施工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开展采矿生产活动。

从孔姓族人第一次到工地集众闹事起,公司都及时向当地乡政府、公安派出所报告,孔江海等人不听劝阻,目无法纪,其行为变本加厉。

列举孔江海及族人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1、2014年6月份,孔江海组织四人到矿区阻碍矿区的道路施工。

2、2014年6月25,孔江海组织近四十人到矿区阻碍矿区的道路施工。

3、2014年9月份,孔江海组织二十余人到矿区阻碍施工。

4、2014年11月14日,孔江海组织近十人到矿区殴打施工人员,砸坏机械设备,受伤人员名叫杨泰渊,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当时在赣县人民医院住院四天。

5、2014年12月上旬,孔江海组织18人在矿区内用红绳非法圈了两座山,不让施工生产。是谁赋予孔江海等人对合法矿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6、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孔江海每隔四、五天就会唆使二、三个人到工地阻碍施工生产。

7、2015年7月17日,孔江海组织三十余人到矿区阻碍施工生产。

8、2015年7月17日至今,孔江海雇佣了六个老人,以每天每人捌拾元报酬,轮流在矿区阻碍施工生产至今,致使公司至今停工无法正式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公司向公安部门报警达数十余次,恳请对孔姓族人打砸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惩,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无奈也向上级有关部门乃至省市96333求助热线反映。池福钦和赣县公安局还在公然坚决抵制江西省委领导和赣县胡晓平书记2015年9月10号的重要批示(江西省委办公厅 赣办民函{2015}333号),没有对孔江海聚众违法扰乱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核查,依法处理。池福钦继续暗示我公司要向孔江海黑恶势力低头屈服,由此可见孔江海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威力之大,后台之硬。公司法律顾问——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郭莲辉律师也分别致函赣县公安局及孔江海的胞兄孔金华,希望能协商得到处理,可时至今日仍没有结果。

孔江海等人之所以如此猖狂,首先,因其胞兄孔金华在国务院某部门任官,他多次在不同场合扬言并鼓惑村民:其胞兄是国务院高官,与现任市委主要领导曾在一个办公室共事,只要一个电话赣县仍至赣州市没有办不成的事。依仗孔金华权势其孔江海就是典型的地方黑恶势力。池福钦为了明示我公司向孔江海黑恶势力倔服,使其达到非法谋取利益得逞,亲口诉说孔江海胞兄孔金华势力很大,根基很扎实,很扎实。讲述了多年孔江海在长洛乡的恶霸行径。有池福钦述说录音为证,事实也是如此。

2013年孔江海在大沅村党支部书记任上,依仗其胞兄孔金华权势,公然侵占公款二万多元。孔金华利用其国务院高官的身份干预地方政务,扰乱司法公正,使孔江海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移送司法机关逃脱法律制裁。孔江海公然贪污侵占公款一事由长洛乡党委书记池福钦和所谓的县领导一手造成。池福钦受党教育多年,目无法纪党性原则,知法犯法,池福钦公开叫嚣说:“别说孔江海要二万元,就是要二十万都要叫乡政府给他,因为这是共产党的钱,我不会这么傻不给他去得罪县领导。”池福钦和所谓的县领导一直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和国家钱财去搞权钱交易,给孔江海在长洛乡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为孔江海在长洛乡欺压百姓,横行乡里、敲诈勒索村民及企业充当急先锋,使孔江海在长洛乡长期胡作非为保驾护航,池福钦多次要求公司与孔江海协商,使其非法目的得逞。

孔江海在长洛乡的恶迹比比皆是,路人皆知。村民田间寻到一只石蛙,走在路上碰到孔江海,孔江海也要说是他养的强行占为已有。对村里村民声明:村里所有田间的石蛙都归孔江海所有,是其饲养的。大沅村的村里所有木材出山都要向孔江海缴纳200元保护费,否则,孔江海就公然强行挖断国家道路,阻止运送木材车辆通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木材老板告到乡党委池福钦处却不了了之。就连孔江海身为村支书记连给乡政府两座办公大楼之间拉一根电线,举手之劳之事也强行向乡政府索要600元人民币,如此无理要求,池福钦也要满足孔江海。除了平时,池福钦要哄着孔江海,甚至每逢过年,池福钦每年都要亲自带着乡领导去给孔江海拜年,实则是向其胞兄孔金华献媚表功请赏。在长洛乡不但孔江海仗势欺人横行乡里,就连孔金华妹夫王荣福也依仗其权势在赣县长洛乡中坑村非法侵占林地0.3333公顷私自建养猪场,是《赣州市林业局督办的非法侵占林地案件》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至今也没有得到依法处理,孔江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迟续至今。池福钦及有关部门对此事能推就推,能拖就拖,甚至授意激发矛盾,导致职能部门不敢为、不作为、不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包庇纵容视而不理。

综上所述:在以习近平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今天,孔江海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池福钦和所谓县领导竟敢顶风作案,违法违纪,使江西省委领导和赣县胡晓平书记的重要批示得不到贯彻执行。我公司恳请中纪委、省纪委、赣县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孔江海黑恶势力及池福钦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惩。

公司将依法经营、合法开采,造福地方做出应有的努力。

赣州鸿申商贸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秦立柱

电话:15970078419

 

 

 

 

江西明理律师亊务所

 

律  师  函

 

孔金华同志:

我是赣州市鸿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的委托就你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致函与你。望自省自纠。

1:你身为党的高级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对个人重大问题不及时向党的组织报告。反而常以国务院官员的身份给地方党政领导打电话揷手地方亊务和家庭私事纠纷。客观上起着给地方领导施加压力的作用。严重地违反了党的纪律规定,败坏了执政党的光辉形象。

2、你身为共产党员放弃唯物主义思想信念,崇尚封建迷信。将一座常年无人祭奠的孤坟认着是孔家祖坟,以破坏了你孔氏家族的“风水龙脉”荒诞理由,充当你胞弟孔江海向鸿申公司进行敲诈、勒索人民币陆佰余万元推手。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3、2013年你胞弟孔江海在大沅村党支部书记任上侵吞公款已构成犯罪。县纪检委查实后本应依法移送司法处理。又是你给地方打电话,使孔江海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4、正是由于你的上述行为导致你的胞弟孔江海在市区、县城、乡村宣扬:孔金华是我亲哥哥,是国务院的高官,和现在的市委书记李炳军在国务院是同一个办公室。在赣县地盘上没有他摆不平的事,只要我哥一个电话给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他们都要照办。由此 、你的胞弟孔江海公然以金钱为诱惑率领不明真相的村民对赣州市鸿申商贸有限公司的合法生产活动进行无休止的干扰和破坏。具体行为如下:

1、2014年6月份,孔江海组织四人到矿区阻碍矿区的道路施工。

2、2014年6月25,孔江海组织近四十人到矿区阻碍矿区的道路施工。

3、2014年9月份,孔江海组织二十余人到矿区阻碍施工。

4、2014年11月14日,孔江海组织近十人到矿区殴打施工人员,砸坏机械设备,受伤人员名叫杨泰渊,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当时在赣县人民医院住院四天。

5、2014年12月上旬,孔江海组织18人在矿区用红绳非法圈了两座山,不让施工生产。

6、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孔江海每隔四、五天就会唆使二、三个人到工地阻碍施工生产。

7、2015年7月17日,孔江海组织三十余人到矿区阻碍施工生产。

8、2015年7月17日至今,孔江海雇佣了六个老人,以每天每人捌拾元报酬,轮流在我矿区阻碍施工生产至今。

对上述情况鸿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均向派出所、县公安局报案,报警达数十次之多,也将该情况向96333求助热线反映过两次。基于你的淫威权势地方公安机关明知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尽管证据材料固定的差不多,但也只能行政不敢为,该抓的不敢抓。由此可见、你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且你本人的行为也己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本律师致所以致函给你是本着善意,望你能够自省自纠。如该旧坟确实是孔姓旧坟又有人愿意出面操劳此事,公司愿意与孔姓人坐下来谈。按照《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09]86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135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赣县科学文明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县办字[2009]200号)的规定,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旧坟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依照赣县制定出的《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表明本案涉及的旧坟应及时迁移至赣县大沅村农村公益性墓地。迁坟费用可由鸿申商贸有限公司按政策承担。

望你在收到本函件十个工作日内能书面回复本律师,表示你的个人意见并拿出具体的纠正措施。倘若你自以为是、自持有权有势,拒收本律师函或不予回应。置本律师的善意而不顾,公司自能讨回公道。本律师只能将本律师函向中央纪检委和国务院相关领导及部门寄发并上传到各大门户网站的法律论坛,让全国人民讨论你的种种行为的性质、以及是否会对我党的执政形象产生危害。到头来你只能是身败名裂、自取其果。

本律师函依据赣州市鸿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证据发出:

1、 备忘录 一份

2、 录  像 九段

3、 录  音 4段

4、 照  片 42张

 

本律师的通信地址是: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联系电话:13807078509。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 师:郭  莲  辉

 

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

 

 

控 告 状

控告人:赣州鸿申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秦立柱  联系电话15970078419

被控告人:赣县公安局

控告事项:赣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以孔江海等不法之徒逍遥法外,违法犯罪延续至今。造成控告人巨大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鸿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在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注册成立。2014年2月,为加快推进苏区振兴发展、解决赣南土坯房改造工程建筑材料的主原料,经赣州市矿产交易中心招、拍、挂,公司依法取得了在赣县长洛乡桂林村设置的炭质页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607212014047130133839,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公司合法取得采矿权后,办齐了各项审批手续,并与村民签订了山地租赁合同,开始在采矿权范、

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孔江海纠结孔姓族人就不间断的向鸿申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要人民币陆佰余万元买断孤坟不成后,鸿申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屡屡遭到孔江海为首组织的长洛乡大沅村孔姓村民阻挠。原由是在公司合法开采范围内的山腰50余米高处有一座几十年都无人祭奠的孤坟,孔江海说坟墓是孔姓家族300年前的祖坟。孔江海以此大谈此山为孔姓“风水龙脉”,而孤坟所在山地属公司合法开采的268号地块,山林承包时分配给桂林村包桂英家承包经营,公司也已从山主包桂英手中租赁此山使用权,因此公司合法取得了268号地块的使用权。2014年6月有孔姓族人4人来公司工地阻止施工,公司得知后当即将工程停下,被迫将修好的道路回填恢复原状,然后从相邻269号地块(约41亩)另改道修路上山,绕道400余米到达265号地块,离此“孔姓墓”地有150余米(已隔座山峰)。然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数十次遭到孔江海组织的孔姓族人,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强行阻拦施工,打砸公司机械设备,声称265号地块是他们“祖坟区”,如若修路会挖断其孔姓“龙脉”不许公司再修路。此后,孔姓族人变本加厉,声称由于会破坏“孔家龙脉”,与268号地块以及相邻的182号(51.17亩)、267号(20.82亩)、185号(42.33亩)、266号(28.16亩)、265号(28.71亩)269号(40.1亩)所有地块都不能有任何施工行为,致使公司无法开展生产活动。

从孔姓族人第一次到工地集众闹事起,公司都及时向当地乡政府、公安派出所、县公安局报告,虽公安局、派出所都出了警,但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却不予处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列举孔江海及族人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1、2014年6月份,孔江海组织四人到矿区阻碍矿区的道路施工。

2、2014年6月25,孔江海组织近四十人到矿区阻碍矿区的道路施工。

3、2014年9月份,孔江海组织二十余人到矿区阻碍施工。

4、2014年11月14日,孔江海组织近十人到矿区殴打施工人员,砸坏机械设备,受伤人员名叫杨泰渊,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当时在赣县人民医院住院四天。

5、2014年12月上旬,孔江海组织18人在矿区内用红绳非法圈了两座山,不让施工生产。是谁赋予孔江海等人对合法矿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6、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孔江海每隔四、五天就会唆使二、三个人到工地阻碍施工生产。

7、2015年7月17日,孔江海组织三十余人到矿区阻碍施工生产。

8、2015年7月17日至今,孔江海雇佣了六个老人,以每天每人捌拾元报酬,轮流在矿区阻碍施工生产至今,致使公司至今停工无法正式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公司向公安部门报警达数十余次,恳请对孔姓族人打砸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惩,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无奈也向上级有关部门乃至省市96333求助热线反映。但赣县公安局公然抵制江西省委领导和赣县胡晓平书记2015年9月10号的重要批示(江西省委办公厅 赣办民函{2015}333号),没有对孔江海聚众违法扰乱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核查,依法处理。公司法律顾问——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郭莲辉律师也分别致函赣县公安局希望能得到处理,可时至今日仍没有结果。

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员工的作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但被控告人赣县公安局却放弃职责、行政不作为。据此、特书面向检察机关机关提出控告,请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之责、督促查处。控告人的诉求是对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致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赣州鸿申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附:1、2015年10月6日律师函一份

2、2015年11月2日控告人给赣县公安局纪检组函一份

3、2015年10月16日控告人申诉材料一份

4、中共江西省委民声通道工作室赣办民函【2015】333号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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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理律师亊务所

江西客家人律师亊务所

 

律  师  函

 

中纪委驻国务院办公厅纪检组并辛维光组长:

我们是江西省赣州市鸿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的委托就国家林业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江正铨等三同志亲临赣州一事向纪检组和您报告如下。

鸿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在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注册成立。2014年2月,为加快推进苏区振兴发展、解决赣南土坯房改造工程建筑材料的主原料,经赣州市矿产交易中心竟标,公司取得了在赣县长洛乡桂林村设置的炭质页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607212014047130133839,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公司合法取得采矿权后,办齐了各项审批手续,并与村民签订了租赁山地合同,开始在采矿权范围内修路、搭建临时生活设施,为采矿作前期准备工作。

但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却屡屡遭到孔江海组织的大源村村民阻拦。争议地块主要在矿区268号地块(约35亩),在山腰50余米高处有一座孤坟,孔江海说坟墓是他们家族300年前的祖坟。墓地所在地268号地块山林承包时分配给桂林村包桂英家承包经营,公司也已从山主包桂英手中租赁此山使用权,因此公司合法取得了268号地块的使用权。但孔江海却借着其胞兄孔金华在国务院当官的势力,屡屡无理阻拦公司正常施工生产。2014年6月有孔姓族人4人来公司工地阻止施工,公司得知后当即将工程停下,被迫并将修好的道路回填恢复原状,然后从相邻269号地块(约41亩)另改道修路上山,绕道400余米到达265号地块,离孔姓墓地有150余米(已隔座山峰)。然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数十次遭到孔江海组织的孔姓族人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阻拦施工,打砸公司机械设备,声称265号地块是他们祖坟区,如若修路会挖断其孔姓“龙脉”不许公司再修路。此后,孔姓族人变本加厉,声称由于会破坏孔家龙脉,与268号地块以及相邻的182号(51.17亩)、267号(20.82亩)、185号(42.33亩)、266号(28.16亩)、265号(28.71亩)269号(40.1亩)所有地块都不能有任何施工行为,按照他们的意见,不能开采的范围占整个矿区范围的61% ,致使公司无法开展采矿生产活动。

从第一次大源村村民来工地闹事后,该公司就高度重视,也多次到村里、乡里主动请求政府部门协调此事,村里乡里也多次参与协调,但大源村民不听政府部门劝导,甚至说我家北京有高官,继续多次派村民到矿区工地闹事,甚至一伙人到工地打砸挖机并打伤公司矿区作业工人,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至今闹亊方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坟是孔氏祖坟。谁是该坟死者的第几代子孙。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向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声称若公司肯出六百余万元买断这座坟才让公司开采。

由于孔江海带领孔氏族人无休止地阻扰破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至今。尽管公司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公安机怯于孔江海有一个在国务院办公厅财务室当主任的亲哥孔金华而行政不作为。老百姓的利益就这样被强权侵害地叫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孔金华不但直接教唆其弟孔江海在现场阻扰破坏、联名写信告公司破坏森林,他自己则利用国务院官员的身份在国家林业局活动,通过国家林业局给地方施压。以达到敲诈公司出六百余万元买断孤坟才能生产的目的。

今年初、孔金华通过国家林业局一个司长给赣州市林业局局长打电话要通过林业公安来处理所谓刑事犯罪问题。后该局长通过赣县林业局了解情况后沒这样做。国家林业局的这个司长了解情况后也打电话给市林业局局长说这个亊他不再管了,他也没有打过电话。孔金华想通过林业公安抓人的目的没达到,孔江海就采取在现场阻扰的方法阻止生产。时间又过了那么久还是沒达到让公司出六百余万元买断孤坟的目的。我们分析孔金华又找了国家林业局的其他人帮忙。这边叫孔江海往福州专员办写控告信,那边由国家林业局的人往福州专员办打电话或批转督办。这就形成了本月18号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江正铨等三同志亲临赣州进山测量并指示赣县林业局不能以罚代刑、要交林业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公司在赣州市地矿局许可的采矿范围分了四个作业点。有三个作业点是由作业组与山主签定合同后再与公司签定合同,公司负责办理林业部门的相关手续,作业组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范围交纳规费,按批准的范围开采,自产自销。这三个作业组存在四次超范围开采的情况已作行政处罚(罚款)。被处罚的主体是这三个作业组的负责人。他们也没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司对这三个作业组的超批准开采行为是履行了监督之责的。在公司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公司也书面报告了林业稽查部门,要求稽查监督。现在的情况是福州专员办指令赣县林业局要把这三个作业组的超面积开采累计在一起计算,由公司来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不妥。既不公平也不公正。1、作为刑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来承担。2、专员办的人到现场测量依法应有被举报的当事人到场,要保障被举报人的申辩权。不能只带着利害关系人孔江海去丈量,他说量哪里就量哪里。3、超范围开采的面积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专业评估机构的专家到实地丈量。批准的位置在哪里(四面界址)、超的范围在哪里、是否踢徐政策允许的误差范围。4、孔江海及孔姓人住的村子离矿区约五公里远、矿区范围内的山林与孔江海及孔姓人八杆子打不到一起,也就是说孔江海及孔姓人不是法律上的利益受害人。对这种控告难道专员办的人下来就不要先听听被控告人的陈述和申辩吗?

福州专员办三人到赣的做作很难让人相信不存在私相授受、假公济私。客观上已经起了帮孔金华忙、实现其弟孔江海敲诈勒索公司六百余万元的目的的作用。

以上情况报告,请纪检组及领导给予重视。习总书记再三强调共产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要讲政治规矩、要守政治纪律。孔金华利用身份拉关系,通过国家林业局领导的干预来实现其个人目的的行为是党的纪律不能允许的。请查处。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 师:郭  莲  辉

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

律 师:叶  金  胜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西明理律师亊务所

江西客家人律师亊务所

 

律  师  函

 

中纪委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并陈述贤组长:

我们是江西省赣州市鸿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的委托就国家林业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江正铨等三同志亲临赣州一事向纪检组和您报告如下。

鸿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在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注册成立。2014年2月,为加快推进苏区振兴发展、解决赣南土坯房改造工程建筑材料的主原料,经赣州市矿产交易中心竟标,公司取得了在赣县长洛乡桂林村设置的炭质页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607212014047130133839,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公司合法取得采矿权后,办齐了各项审批手续,并与村民签订了租赁山地合同,开始在采矿权范围内修路、搭建临时生活设施,为采矿作前期准备工作。

但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却屡屡遭到孔江海组织的大源村村民阻拦。争议地块主要在矿区268号地块(约35亩),在山腰50余米高处有一座孤坟,孔江海说坟墓是他们家族300年前的祖坟。墓地所在地268号地块山林承包时分配给桂林村包桂英家承包经营,公司也已从山主包桂英手中租赁此山使用权,因此公司合法取得了268号地块的使用权。但孔江海却借着其胞兄孔金华在国务院当官的势力,屡屡无理阻拦公司正常施工生产。2014年6月有孔姓族人4人来公司工地阻止施工,公司得知后当即将工程停下,被迫并将修好的道路回填恢复原状,然后从相邻269号地块(约41亩)另改道修路上山,绕道400余米到达265号地块,离孔姓墓地有150余米(已隔座山峰)。然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数十次遭到孔江海组织的孔姓族人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阻拦施工,打砸公司机械设备,声称265号地块是他们祖坟区,如若修路会挖断其孔姓“龙脉”不许公司再修路。此后,孔姓族人变本加厉,声称由于会破坏孔家龙脉,与268号地块以及相邻的182号(51.17亩)、267号(20.82亩)、185号(42.33亩)、266号(28.16亩)、265号(28.71亩)269号(40.1亩)所有地块都不能有任何施工行为,按照他们的意见,不能开采的范围占整个矿区范围的61% ,致使公司无法开展采矿生产活动。

从第一次大源村村民来工地闹事后,该公司就高度重视,也多次到村里、乡里主动请求政府部门协调此事,村里乡里也多次参与协调,但大源村民不听政府部门劝导,甚至说我家北京有高官,继续多次派村民到矿区工地闹事,甚至一伙人到工地打砸挖机并打伤公司矿区作业工人,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至今闹亊方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坟是孔氏祖坟。谁是该坟死者的第几代子孙。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向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声称若公司肯出六百余万元买断这座坟才让公司开采。

由于孔江海带领孔氏族人无休止地阻扰破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至今。尽管公司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但公安机怯于孔江海有一个在国务院办公厅财务室当主任的亲哥孔金华而行政不作为。老百姓的利益就这样被强权侵害地叫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孔金华不但直接教唆其弟孔江海在现场阻扰破坏、联名写信告公司破坏森林,他自己则利用国务院官员的身份在国家林业局活动,通过国家林业局给地方施压。以达到敲诈公司出六百余万元买断孤坟才能生产的目的。

今年初、孔金华通过国家林业局一个司长给赣州市林业局局长打电话要通过林业公安来处理所谓刑事犯罪问题。后该局长通过赣县林业局了解情况后沒这样做。国家林业局的这个司长了解情况后也打电话给市林业局局长说这个亊他不再管了,他也没有打过电话。孔金华想通过林业公安抓人的目的没达到,孔江海就采取在现场阻扰的方法阻止生产。时间又过了那么久还是沒达到让公司出六百余万元买断孤坟的目的。我们分析孔金华又找了国家林业局的其他人帮忙。这边叫孔江海往福州专员办写控告信,那边由国家林业局的人往福州专员办打电话或批转督办。这就形成了本月18号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江正铨等三同志亲临赣州进山测量并指示赣县林业局不能以罚代刑、要交林业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公司在赣州市地矿局许可的采矿范围分了四个作业点。有三个作业点是由作业组与山主签定合同后再与公司签定合同,公司负责办理林业部门的相关手续,作业组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范围交纳规费,按批准的范围开采,自产自销。这三个作业组存在四次超范围开采的情况已作行政处罚(罚款)。被处罚的主体是这三个作业组的负责人。他们也没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司对这三个作业组的超批准开采行为是履行了监督之责的。在公司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公司也书面报告了林业稽查部门,要求稽查监督。现在的情况是福州专员办指令赣县林业局要把这三个作业组的超面积开采累计在一起计算,由公司来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不妥。既不公平也不公正。1、作为刑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来承担。2、专员办的人到现场测量依法应有被举报的当事人到场,要保障被举报人的申辩权。不能只带着利害关系人孔江海去丈量,他说量哪里就量哪里。3、超范围开采的面积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专业评估机构的专家到实地丈量。批准的位置在哪里(四面界址)、超的范围在哪里、是否踢徐政策允许的误差范围。4、孔江海及孔姓人住的村子离矿区约五公里远、矿区范围内的山林与孔江海及孔姓人八杆子打不到一起,也就是说孔江海及孔姓人不是法律上的利益受害人。对这种控告难道专员办的人下来就不要先听听被控告人的陈述和申辩吗?

福州专员办三人到赣的做作很难让人相信不存在私相授受、假公济私。客观上已经起了帮孔金华忙、实现其弟孔江海敲诈勒索公司六百余万元的目的的作用。

以上情况报告,请纪检组及领导给予重视。习总书记再三强调共产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要讲政治规矩、要守政治纪律。孔金华利用身份拉关系,通过国家林业局领导的干预来实现其个人目的的行为是党的纪律不能允许的。请查处。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 师:郭  莲  辉

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

律 师:叶  金  胜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