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明波书记:
    中纪委最近几年大力倡导 “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怎么恰恰就忽视侵蚀执政党根基农村蚊蝇“软腐败”问题? .....现特为能彻底解决此次举报问题,我首先向刘书记您誓言:如我这次从2014年8月1日开始实名举报“村支书操纵以高额差价私自买卖责任田”等问题,如出现点滴瑕疵或有意公布不实言论?叩请刘书记您立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惩!众所周知,原本我整整一年多实名举报“村支书操纵倒卖机耕田案件”,仅需相关职能部门遵循“接地气”方式调查,本是件极其容易核查清楚案例。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不是想着积极打击蚊蝇瘸败,更好地澄清事实消除社会影响。而是极力敷衍塞责袒护涉案柤关部门领导!针对落实池州市国土局"督办通知"和“检察建议书”。不是督促法院依法加大力度即时执行到位,而是为保住当地政府颜面,总想着怎样采取软腐败方式忽悠举报人!对“反四风”或“三严三实”规定依然心存侥幸,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简直就当着是无稽之谈!为此,我不得不再次质询:难道上层天天打虎,腐败都是集中在上层?怎么就忽视越往下层腐败越猖獗现实状况? 再说,最近几年上层始终在不断完善体制弊端采取高压式监管,而下级县镇基层【如按上层“等量式对比”】监管却几乎为零!.....现就论我整整一年多实名举报所碰遇的案例,如是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或国家倡导公民实名举报政策来研判,我是该走的程序都已一再重复呼吁。可到如今上级领导始终还是让被举报镇党委张百胜书记来调査他自已【12月4日张百胜下文回复“已正式受理,劝我耐心等侍”】!不讲给事发当地民众带来极坏社会影响,同时也给关注此案几十万网民带来极端消极困惑。应该讲各級领导不可能没认识到此问题严重性,可恰恰就是没有哪級领导愿意掀开此案盖子来切实解决问題!经此足以论证我碰遇案件:完全可以论证是件反腐的动力越到基层越是逐级衰减实例!更是典型体制内的“软腐败”极端现象!现今我是心灰意冷,只得拚着毁家落魄绝路再次向刘书记您痛诉:
    尊敬的刘明波书记:我所遭遇举报案例,是典型有公开制度却不落实,有法律却不遵守!上层领导不解决好不落实的问题,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济于事。毕竟上级监督主要是上级党委的监督。下级重要岗位的人选,都是上级党委选定的,即便选人用人出于公心,也容易产生护短的心理,导致基层监督落实普遍存在虚化问题!这也足以论证"软腐败"在基层农村的危害性! 就评述我整整一年多实名举报村支书私自倒卖田地问题,原本案件本身沒有任何辩疑余地。毕竟在一个村民组范围内,仅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就被村支书操纵以高额差价私自买卖五十多处宅基地【含已现金成交,暂未建户內】,不论是现已建好入住约二十家还是在建或未建三十多家。不讲大规模房屋或地块无法遮掩,关健牵涉到此案其他中介.农户和建房户等当事人就有近百人,可以预知,不论被举报村支书釆取何种方式施压串供?当地镇政府如何弄虚造假帮助掩盖!但是事实的本身根本不可能隐瞒【否则我也不会公开发帖】!就是这样一件有根有据实名举报案件,竟害我整整一年多反复实名举报,至今不讲没有丝毫处理结论,现今竟被昭潭镇张百胜书记主导的“扩大会议”决定要开除我公职!这明显违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之规定!
    尊敬的刘明波书记:哪里是“潜规则”的边界,这点并不清楚。这也是当前腐败案较多,而且有些是“窝案”的原因之一。民间流行“法不责众”的说法,在我碰遇案件内再次得到印证!2015年9月25日省政府分管信访李省长派员到我家善意劝导我:实名举报要按信访条例规定走正规渠道反映,提议我考虑采用公开发帖方法是否欠妥?.....想想就让人难过,我何偿不想走正规渠道实名举报解决问题!如不是软腐败害我走途无路,有谁愿公开发帖实名举报村镇党委书记?这不是自挣遭打击报复添加烦脑!!刘书记仅需领导您稍稍留意查询就可以论证,我是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坚持每星期一就全方位在所有举报信箱实名举报【含各级信访部门及省长市长信箱】。并多次走访并使用快递方式呈送相关举报材料!可按现行“属地管辖.分級负责"信访条例规定,除大部分信件都被转到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几乎所有诉求均被县级纪委和土地部门相互推脱石沉大海。更为关健还是至今沒有解决我丝毫诉求!何况按照相关信访条例规定原意,如没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文字回复依据,是严格不允许到京城或省市越級诉访的!这就导致深研此道东至县纪委部门,不论我采取何种方式力争文字结论,纪委部门始终就在市长信箱里强调:纪委内部规定不给举报人文字回复?敬此,直接导致我被迫直呈给领导您此封公开信,再次力求能引起刘书记您的重视得以督促彻查此案!
    尊敬的刘明波书记: 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 。"软腐败"恰恰直接侵蚀政权稳定! 现再次提到东至县纪委部门,按规定纪委有权调查存在权钱交易倾向问题,更可以管束村支书防碍土地部门调查等公开违纪方面亊宜。让人无法理解是:就这起按公开拍卖价值计算案值达近千万倒卖田地案件,恰恰到纪委部门就被人为“终结”!  刘书记 您审阅我于2014年8月1日开始举报原始材料,在此材料上我本就举报镇张百胜书记充当村支书保护伞问题,并在后期公开发布”转呈给池州市纪委十二条举报信上【第三条:2014年11月17日】”:举报村支书赞助十万现金给镇党委张书记购置房产权钱交易。不知何故东至县纪委明知依据管辖回避原则,此案本就应由县级纪委负责查处。可东至县纪委竟为庇护塞责,除将责任倾力推给土地部门外。始终就是紧紧抓住“分級负责”规定,将我每份举报材料照常转到镇级纪委调查?致使害我一再遭到被举报人的疯狂打击报复!极其简单道理:我举报镇党委书记权钱交易,您却委托镇书记主导调查他自已!由此举报人不被整死哪才真叫怪事!!可恨这明显是件违反现行规定诡异事,可东至县纪委至今还是公开维持镇级纪委调查结论!在我采用公开发帖方式想尽办法讨要文字结论时,县级纪委竟坚持忽视一个最基本常理:任何在公路沿线责任田户主,是不可能将可以变换大额现金田地,同时置换给相互没有血缘关系十几户人家一起建房可能【详情网上点阅“敬呈给安微省政府方春明省长的一封求助信” 】。更让人痛恨的是,恰恰东至县纪委还是套用镇政府提供的整套虚假材料层层糊弄!敬此,刘书记您评评这不恰如山西省委王儒林书记所痛诉的:“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县镇村的腐败问题不解决,老百姓身边的“苍蝇”根本没人管,甚至满天飞!我们打多少“老虎”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
   尊敬的刘明波书记: “苍蝇”虽小,危害不小;“蚁贪”成群,其害如“虎”。这种单个体量虽小,但总量却惊人。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很容易让群众怀疑基层治理状况及政府的公信力。原本开始我也十分理解国土部门难处,毕竟在基层农村不论是买卖田地中介人,还是高价买地建房户都惧怕本地政府领导【何况是撑握实权“土皇帝”村支书直接操纵中介购田卖地】。这就造成国土部门调查监管“两头都受埋怨”现实状况!故我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始终叮着纪委部门实名举报,总想纪委部门有权管束当地镇村领导“阻碍监管调查”等方面问题,得以更好配合国土部门彻查此案!让我怎么都没想到是,东至县国土局在明知池州市国土局《督办通知》下达几个月时间,行政处罚已生效一年多期间里。本举报人由于为举报此案,已受尽镇政府张百胜书记的污辱,导致一再被其蓄意制造虚假证据阻压我举报【在9月6日仲裁书上指控举报人:“空穴来风!捕风捉影!乱加推测! 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并前后多次遭到被举报村支书疯狂打击报复情况下,始终还是隐盖此案而不依法执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帮助举报人澄淸事实?更让人无法理解是: 竟任由我受尽冤屈并被开除公职而始终置之不理?! 为此,迫使我再次痛诉:县级国土局早在2014年4月调查处罚后期,本人于2015年3月2日反复在各级举报信箱实名举报叶路生家两亩多责任田【私卖108万】,3月23日举报杨继明家八分责任田等后期路人皆知的【含其他中介人】操纵私卖的十多亩责任田,怎么至今都沒有任何处罚结论?怎么避重就轻处罚村支书的中介人仅非法所得7万罚款2万元?这不是明显纵使被举报村支书欺压底层民众! 再说,县国土资源局经几个月实地调查,明确知道私自买卖田地就可以等同似私卖毒品一样获取暴利!更知道村支书在利用公权欺上瞒下串通套制“虚假置换”责任田协议情况下,怎么还违规同意补报其中十户建房手续?这不是公然蔑视国家法律,贬污侵蚀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同时也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综合上述诡异怪事,这难道不足以论证此案就是一起典型合伙有意陷害打击报复举报人,附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构成要件的现实案例?
    尊敬的刘明波书记: 越到底层农村公开腐败问题越猖獗,纪委部门更应该追究上级领导机关不作为弊端。出现问题应该进行责任倒罚,让主管领导不敢再“视而不见” ,从而彻底杜绝习惯性忽悠底层民众恶习!..... 综合上述反映的问题,迫我至今都无法理解东至县国土部门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甘愿帮助村支书】掩盖此案? 否则怎么直到几天前12月3日还是想敷衍塞责,坚持不予执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当然,不管网民怎么评论,我始终还是坚信县級国土局相关负责人,根本不可能同被举报村支书存在“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等方面问题!但是我又不得不提出质疑:又会是怎样一种执法氛围,能造就一个小小村支书有如此能量?能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如愿套住镇级党委书记和县级执法部门负责人,甘愿承担《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风险来帮助掩盖此【按公开招拍价计算案值达近千万】案件?唯有等侍刘书记您的重视予以督促纪委部门立案审查!
    尊敬的刘明波书记:习近平主席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 “有什么漏洞就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从防治的角度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真正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责任追究,加大对“蚁贪”的监督与惩治力度。事实证明"软腐败"远远超过大老虎的危害性!  按2015年12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郑大队长亲送回复函答复我 “县法院已裁决并以执行到位”【再次想糊弄信访部门】?我在确认此回复函明显是弄虚造假情况下,迫使我当面质问郑大队长:除在半年多前县国土局私下收取一万三千元罚款外,县级法院至今根本没有执行。怎么县国士局回复函上答复已执行到位?怎么县国土局明知道被举报村支书后期【含其他中介人内】又操纵高价倒卖十几亩责任田并已贪得几百万现金,为什么至今还是坚持不予查处?让人没想到是,郑大队长竟当面理直气壮回复我:“你问我,哪我去问哪位领导?....”  经此,这难道不足以论证此案就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基层农村无法有效落实典型案例!
    尊敬的刘明波书记:  我深知公开向领导您反映问题,必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有丝毫虚假不实言论!在此我做梦都想刘书记您能督促纪委部门查问县级国土部门负责人:在当今依法治国年代,难道县国土局负责人真的不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现行法律规定?!难道真恰如网民所议论的“又是一个典型窝案”?.....綜上所述,迫使我不得不再次向刘书记您痛诉:如不是顾虑我自已小孩现今还在合肥上大学,连我自已都不知道自已死过多少次!刘书记: 这难道不等同是由于近几年中央纪委大力推行“打虎拍蝇”反腐败,宣传倡导公民实名举报政策而间接诱导骗害于我?!不管怎么说,总不能让我一个规矩举报人无缘无故来遭罪去寻死?!为此,特再次盼求刘书记您百忙之中能审阅我于2015年8月1日快递给领导您的“三条初期审核线索” !更盼求刘书记您能督促东至县国土部门履行职责,能尽快落实池州市国土资源局(池国土资执函[2015]10号《督办通知》以及东至县检察院“东检民(行)行政违监[2015]34172100003号”检察建议书!从而使得当地镇政府无法再继续掩盖此案!更使得本人整整一年多实名举报所有问题终将全部浮出水面!【走途无路】被迫再次跪求刘书记您能严肃问责牵涉此案“软腐败”问题!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实事求是地彻查此案!.....【唯指望刘书记您的重视?我誓死保证此生再不实名举报!】 
举报人:何贵生
联系号:13705663489
 邮箱:601505851@qq.com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