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往事,令我胆战心惊,泪流无止。那是因为2003年5月8日,正当全国非典非常时期,广西鹿寨县政府在县委书记张永刚(现柳州市政法委书记)的主政下,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情形下,以土地买卖方式,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广西桂中综合批发市场”(简称:桂中市场),将我单独用电住户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40号列为妨碍桂中市场建设拆迁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强行剪线切断电源长期不予恢复供电。在停电期间,张永刚书记授意政府部门联合开发商日以继夜入户推促签订“拆迁协议”。由于政府部门始终没有出示相关合法手续,因而被拒签约。然而鹿寨县政府、国土局、住建局,在张永刚书记的授意下,相继作出一系列红头文件,将我合法房屋产权使用证收回并注销,批准开发商拆除我合法建筑物,然后作出房屋财产《裁决书》,但并没有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在停电期间,由于我户始终没有与开发商达成签订《拆迁协议》,2003年8月18日,张永刚书记授意鹿寨县公安局局长陆志清(现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事案件),以我爱人参与赌博为由,实施治安拘留处罚15天,9月18日以我联合群众抗议政府违法停电行为,鹿寨县公安机关又将我抓到刑侦大队留置17小时轮翻问讯。同月24日张永刚书记又授意鹿寨县住建局一雷姓副局长胁迫我夫妇到鹿寨县法院一黄姓领导办公室接受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拆迁协议》签字,因此造成我合法房屋占地面积246.5平方米,砖混建筑面积469.5平方米,三间门面财产严重损失的后果。
本人一直以来主张维权。2005年5月24日鹿寨县监察局接广西区监察厅转办我的信访案件,张永刚书记授意鹿寨县纪委书记韦朝樱(现鹿寨县人大副主任主管涉法涉诉工作)命令办案人员莫X、林XX不予依法立案查处。2008年6月17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对本人信访诉求作出柳信核字(2008)4号,规定案件处理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春我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采取了规避了诉讼请求,超越诉讼范围审理案件,判决驳回起诉。2010年春,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因此,2012年10月31日,本人再次向鹿寨县纪检部门投诉,话没说几句就被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邓淇(现鹿寨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所长)带领几名警员强行羁押到柳州市万聚山庄等地拘禁,强行搜身,收缴手机和随身物品,并由鹿寨县政法委副书记刘革成(现鹿寨县司法局局长)、鹿寨县公安局副局长邓涛华、鹿寨县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20余名干部、职工参与拘禁活动,剥夺人身自由长达18日。在我被拘禁12天的时候,我迫于谋生,趁机逃离拘禁场所。6个半小时后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段被鹿寨县公安局4名巡防队员发现并强暴殴打,造成胸椎T12压缩性骨折。被送往柳州市工人医院南院骨科救治,在等待手术4天长时间仍被鹿寨县公安机关、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严密监控,不许报警,不许与医生、护士、护工、病友说话,拒绝通知家属。在偶然的机会,我取得了同室病友梁XX给予亲人信息联系。然后在医院做了微创手术,住院医治一年多,一切医疗费用由鹿寨县委、县政府领导决定,全部由政府财政直接支付。我的肌体至今还伴随着两块钢板和6颗进口不锈钢钉无法取出。随着天气的变化,疼痛难忍,都得用加热器镇痛,不然的话痛苦难当。
手术后第二天,2012年11月18日,我向柳州市公安局110报案,柳州市大桥派出所介入案件处理,因我手术后伤痛严重,语言不清,无法正常问讯。几天后,民警再次前来立据,并取走医疗报告,伤情照片送到柳州市鱼峰公安分局法医室委托伤情鉴定,但工作人员拒不接受,还声称:“做伤情鉴定必须经过专科医院医治3-6个月才能作鉴定”。柳州市司法鉴定机构知情后不敢介入。我在艰难情况下,在亲人护送下前往桂林市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经司法临床鉴定为轻伤,已构成刑事立案条件。12月28日大桥派出所将《司法伤情鉴定书》转送柳州市公安局鸡喇刑侦大队。该大队接案后,始终没有依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程序办理。几个月过去了,办案民警如是说:“不服请到法院告状去。”2013年3月8日,我向柳州市公安局投诉,当天该局组织了由纪检、法制、督察、信访等机关同时接待。4月15日由信访机关作出柳州市公安局信访事项告知单(2013)05号,没有对案件问责。陆志清副局长在大接访时还声称:“公安局只管大案、要案。”
案件发生一年后,2014年1月28日为了收集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证据,我无奈与侵害方达成《轻伤害和解协议》。2014年7月7日,本人根据收集政府部门参与非法拘禁活动的人员名单,并以鹿寨县财政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据为依据,分别向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鹿寨县检察院、柳州市检察院提出对鹿寨县政府部门相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参与组织、领导非法拘禁活动的控告。但均没有获得立案决定。更不可理喻的是柳州市检察院将控告非法拘禁材料转送到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柳州市鱼峰公安分局2015年8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规定收到通知七日内如不服向柳州市公安局或鱼峰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复议。柳州市公安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鱼峰公安分局的决定。本人多次向柳州市政法委提出诉求,要求依法监督执法机关立案查办,但始终没有取得领导批示。
2014年7月29日至8月29日,中央巡视组对广西巡视,7月28日我在柳州市火车站购票次日往南宁投诉,我全天将手机关停,到了午夜11点半的时候,我开机打了一个电话,当即收到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周军(现鹿寨县刑侦大队长)来电,接着鹿寨县公安局局长凌伟胜(已调动)又来电,强烈要求我不要举报。29日凌晨时分,鹿寨县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临时组建“维稳办”,兵分两路前往柳州火车站,南宁火车站蹲守,致使我无法投诉。8月7日我再次到柳州火车站实名购票无法通过,后来打的前往南宁向中央巡视组成功举报。8月22日,鹿寨县县长刘胜友在县委书记大接访日特约我到场受访处理有关中央巡视组转办案件,当时采用媒体摄像曝光,但没有当场解决问题。接访结束后,刘胜友县长在接访单上还承诺:等待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后再予解决。2014年11月28日,鹿寨县国土局、住建局就房屋、土地行政侵权问题,作出《联合文件》完全否认事实,颠倒是非,并与上级政府处理信访事项公开对抗,不予立案查处。可是,县长刘胜友事后拒绝接听本人投诉电话,短信也不理睬,行政复议也不予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谁是罪魁祸首?法治何在?广大老百姓也都知道,遵纪守法是根本,社会无法治,人民不安宁!
当事人:黎晓初联系电话:13978276232
2015 年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