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
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对此,为了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此次两高发布的《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以下4类考试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这些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记者注意到,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怎样的情节将被视为“情节严重”?此次两高发布的《解释》也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解释》还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都被《解释》规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