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春季考试招生 )
一、学校全称
上海兴伟学院
二、就读校址
上海兴伟学院本部:上海市浦东新区勤奋路1号
三、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兴伟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兴伟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兴伟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兴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上海兴伟学院招生监察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18年我校春季考试招生专业为:
专业
层次
学制
计划数
英语
本科
四年
25人
国际商务
本科
四年
25人
无男女比例限制。
八、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所有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九、选拔对象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关于春季考试招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考我校2018年春季考试招生。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一、自主测试办法
(1)2月27日-28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最低控制线的考生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志愿。
(2)3月1日,学校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3倍划定自主测试资格线,并向社会公布。同日,考生须在上海兴伟学院网站自主选择测试时间和地点。
(3)3月10-11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最低控制线和我校自主测试资格线的考生可参加我校自主测试。我校自主测试为面试,内容由我校根据学校及专业特点确定,根据考生实际面试的情况,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考生的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无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请于3月8日前向学校提供经考生所在中学确定的与品德发展、公民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相关的材料),给予考生应有的得分,总分为150分。
十二、录取规则
(1)加分政策: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上加分。
(2)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要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须合格(含补考合格)。
(3)录取分数要求:作为录取依据的录取总分=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自主测试成绩。
(4)其他录取规则:我校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报考我校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面试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根据考生实际面试的情况,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考生的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给予考生应有的得分。无综合评价信息的考生,请于3月8日前向学校提供经考生所在中学确定的与品德发展、公民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相关的材料。
(5)预录取规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录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相同则按英语单科成绩优先排序),按招生计划的100%公布预录取考生名单,按招生计划的50%顺位公布候补录取考生名单。预录取考生须于3月22日完成确认手续。
(6)候补录取规则:预录取考生未按规定时间与我校确认,或不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的通知》(文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取消预录取资格,候补录取考生按顺序依次候补。候补录取考生须于3月23日上午完成确认手续。
(7)正式录取: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合格(含补考合格)、录取总分达线,并按规定完成确认手续的预录取考生正式录取。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49985元/年(沪教委民[2015]4号,收费标准由民办院校自主确定)
住宿费标准
10000元/年(沪教委民[2015]4号,收费标准由民办院校自主确定)
十四、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我校春季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8020823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
招生办官网:
咨询电话:021-68020761
十七、其他须知
春季考试招生预录取考生(含列入候补录取资格名单并最终被预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规定的其他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