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发布《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济南市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其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权益。
据了解,本《意见》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是指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房人。
济南市规定,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保障承租人权益。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济南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含管委会,下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具体细则由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有子女义务教育需求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一套住房只提供一户住户(一对夫妇)的孩子申请学位;如果同一套房有多个孩子申请学位,必须是相同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承租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县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缴税时间等。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子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入学申请资料将实行联合核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信息服务数据,房屋租赁、户籍或居住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税等信息,通过济南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线核验。
同时,该《意见》也在落户、医疗、养老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济南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医疗保障按照《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在济南市无产权住房的承租人,符合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