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材料出具单位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
申请人 原件扫描件 仅限现场办理时提供,网上办理按受理页面要求填写信息,确保填写内容真实有效。非必要
(注:仅用于在窗口现场直接提交材料时使用)
仅限现场办理时提供,网上办理按受理页面要求填写信息,确保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
下载:[空白表格]
申请人提交或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原件扫描件 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非住宅房屋分割、住宅间室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应附出租房屋平面图并标识分割出租、间室出租的房屋部位、面积。必要
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合同并在“一站式”服务申请新增备案的,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非住宅房屋分割、住宅间室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还应附出租房屋平面图并标识分割出租、间室出租的房屋部位、面积。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交或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实人认证。其他房屋租赁当事人中除非本省户籍、未办理本市流动人口登记及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现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或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外,其余无需提供。必要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实人认证。其他房屋租赁当事人中除非本省户籍、未办理本市流动人口登记及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现场办理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或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外,其余无需提供。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申请人或经办机构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申请新增备案业务时,未办理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提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已办理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无需提供。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备案业务时,无需提供。必要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新增备案业务时按照材料详细要求上传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图片,或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并在“一站式”服务申请新增备案的,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申请新增备案业务时,未办理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提供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已办理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无需提供。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备案业务时,无需提供。
同意转租证明
下载:[空白表格]
申请人提交或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原件扫描件 仅适用于申请新增备案业务中存在转租的情形,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房屋租赁合同内已有同意转租条款,无需提供该证明。房屋托管协议视同同意转租证明。非必要
(非必要)
房屋托管协议视同同意转租证明。仅适用于申请新增备案业务中存在转租的情形,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房屋租赁合同内已有同意转租条款,无需提供该证明。房屋托管协议视同同意转租证明。
共有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下载:[空白表格]
申请人或经办机构 原件扫描件 仅适用于有共有权人的情形,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共有权人均已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章的,无需提供该证明。非必要
(非必要,仅适用于有共有权人的情形。共有权人已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章,可不提供该证明。)
仅适用于有共有权人的情形,现场办理核对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共有权人均已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章的,无需提供该证明。
单方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具结书
下载:[空白表格]
—— 原件扫描件 仅适用于申请注销备案业务中单方违约导致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的情形。现场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非必要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注销备案业务时上传单方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具结书原件图片的,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仅适用于申请注销备案业务中单方违约导致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的情形。现场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上传原件图片。
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下载:[空白表格] [示例]
申请人 原件扫描件 仅适用于委托他人代办。现场办理核对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委托书原件。非必要
(非必要,仅适用于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形。注:申请人员类型为委托代办人,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