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十年我们来相会,伟大的祖国该有多么美,天也新,地也新,春光多明媚,谁知家产一夜被法院查封拍买!不要问我到那里去,我的真情牵着你,我曾是你的一片绿叶,我的根已深深扎在你的土地,改革开放创建企业充满着美好的回忆。可是今天,我天天守着家门口放着叁口溱黑的空棺材,威胁着残暴与贪婪谁也分不出心里是泪还是雨,泪和雨中怅然若失回味着创建家业的战天斗地。宁波人有句老话:“有钱不买疙瘩产”,这一招虽然非常灵光,没有人敢来探窥我的家产,但这几年被人心的黑暗和司法的腐败折磨得人财两空,业绩损失数千万,精神摧残视力大减。历尽人间百般苦,这才明白春天的含义!一 想昨天为谁吐尽芬芳,看今天是谁给我种下心灵的苍伤,望明天苍海依旧谁将我的心。抬头问苍天,这社会公平吗?这社会是在依法治国吗?爱和恨铀一群流氓法官说了算,这是个什么时代?为什么共产党给了老百姓一个晴朗的蓝天,可竞有一群暴徒张牙舞爪胆敢给我无情的黑暗?大家不知道在我的心里,忍受着与魔鬼不共戴天的煎熬,至今为什么都没有政府部门有人替我主持公道?依法治国,请为老百姓撑腰,可如雷贯耳的人民法院却为流氓诈骗的黑社会势力效劳,。可谓同流合污无法无天丽无恶不作!我控告周志德、钱芝芬、黄继栋、周惠平和放高利贷,同伪造证书的吴成凯合伙骗取是我王阿根担保借高利贷一案,本人提供证据经司法鉴定纯系这一犯罪团伙伪造证据确凿,已触及刑法第158条,224条、280条以及公证法第44条等法律法规,刑法196条自诉案件法院决定受理,应该同公诉案件一样开庭审判,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但法官朱晖无视法律和原告提供的铁证如山2015年和2016年1月26日,在被告犯罪团伙一个也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就驳回原告的起诉,说是证据尚不够充分。刑法204条明确指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是朱晖、林中琪、姚红文败类官涉嫌读职勾结黑邦,在犯罪团伙一个未到庭的违法程序下裁定驳回起诉,犯罪团伙至今逍遥法外。
 
    犯罪的诈骗团伙私刻企业印章,伪造身份证,冒充本人签名诈骗钱财,触犯刑法第224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宁波、江北、市两级法院却有证不依、以权抗法,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对明知有罪的却故意包庇,枉法裁判。霹雳一声冬雷响,泪飞顿作倾盆雨,年底冬至会打雷,预言天下要大乱,我认清这蓝天的珍贵,定要将黑暗粉碎!朱晖、林中琪、姚红文均已构成犯罪,刑法399条,犯罪证据确凿法律明确,望有关执法部门立即拘捕。
 
    以上如有虚假,拿不出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人负一切刑事责任。控告人:王阿根,住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75号
 
被告人:朱晖,宁波中院刑事庭长   
 
被告人:林中琪,宁波江北法院刑事庭长
 
被告人:姚红文,宁波市检察院刑事检察官
 
电话:13355996257   控告人:王阿根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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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状
 
    申诉人:王阿根,男,原宁波华汇搽具厂法人,住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海川路75号,身份证号:330205195410203313电话13355996257
 
    被申诉人:周志德,住宁波市江北区XXX,身份证号:330205XXXXXX。
 
    被申诉人:钱芝芬,住宁波市北仑区XXX,身份证号码:330211XXXXX。
 
    被申诉人:黄继栋,住宁波市江北区XXX,身份证号码:330227XXXXXX。
 
    被申诉人:周惠平,住舟山市定海区XXX,身份证号码:330901XXXXXX。
 
 
 
证据和理由
 
    申诉人不服宁波法院(2010)浙甬行初终字第40号、(2015)甬北行初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和宁波中院(2016)浙02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及不服宁波中院判决(2010)浙甬行初终字第40号判宁波市城乡建委行政行为违法办理房产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8条,如果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判违法,但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判赔偿损失,此案判违法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而且荒唐的是,本案既不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是放高利贷和诈骗团伙合伙骗取担保一案,开着眼睛枉法裁判,望上级领导秉公申判,
 
   (2015)甬北行初字第428号刑事裁定书和宁波中院(2016)浙02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二审程序违法,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96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程序参加公诉案件第一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定书程序违法。
 
    第204条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措强制施,这是不是枉法裁定。宁波二级法院,不开庭、不审判就裁定驳回,说证据尚不充分,申诉人大量司法鉴定证据和犯罪分子黄继东和钱志芬两亲笔写的证明承认欺骗。
 
    证据(1)钱志芬亲笔写的欺骗证明一张;
 
    证据(2)黄继东亲笔写的亲笔写的担保合同签名盖章不是申诉人的;
 
    证据(3)伪造股东会决议,房屋使用情况说明,股东确认书,股东授权书。经杭州、金华二地司法鉴定是伪造。
 
    证据(4)伪造诈骗团伙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担保150万收款人是黄继东,刑法224号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签名的就是诈骗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证据(5)宁波天一公证处司法鉴定已撤销两份公证书,①委托书,②房产抵押借款书。
 
    公证法第44条明确用虚假材料到公证处公证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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