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
2016年5月27日,深交所制定发布《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据悉,此次发布的备忘录主要从明确相关重大事项的最长停牌时间、加大投资者对长期停牌行为的监督、细化停复牌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停牌约束和加强中介机构作用等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规范,并加强了对停复牌业务的监管。比如,备忘录规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方筹划控制权转让和募集资金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募集资金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预计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的议案,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对于长期停牌的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核实公司前期筹划事项进展,并发表专业意见。
2016年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上证发19号通知,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相比原有停复牌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从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第一,扩大停牌规范范围。《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增加了筹划控制权变更、购买或出售资产、签订重大合同等内容,明确了相应的停牌标准。第二,严格控制停牌时限。《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对各类停牌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筹划控制权变更、重大合同以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其他事项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延期复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第三,细化停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延期复牌程序要求。针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停牌时间较长的行为,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逐月递进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停牌时间所需披露的具体内容。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该分级分为正文与附录两部分。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致残程度分级和附则,根据损伤后人体功能丧失比将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为人体功能丧失100%,十级为10%,每级之间相差10%。附录主要是对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和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的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16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股转系统37号公告,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自《分层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申请进入创新层的申报文件、操作流程和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股转系统公告36号通知,明确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该通知明确了金融类企业的挂牌准入标准、新老划断的处理措施、信息披露及监管的要求。根据该通知,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新增8个方面的挂牌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
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获原则通过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2016年6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介绍说,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激活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国家外管局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2016年5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13号),进一步清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其中1件修改条款,3件予以废止(包括1件与财政部联合发文,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废止),11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个人贸易结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系统建设等方面。
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作出国发32号决定,在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部分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5月27日联合发出《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该通知强调,这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条件再放宽
2016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99号)。根据该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编辑:史丹莫、棉袄、Ctrust、Lemon、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