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9号)显示,烟台中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私自买卖外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49.60万元。

  天眼查显示,烟台中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一大股东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5.00%;第二大二股东为烟台中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4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烟台中海国际房地产公司违法遭罚150万 私自买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