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贷款诈骗及合同诈骗的一审判决。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查明:山东恒基物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李某。

  2014年1月10日,李某在明知自己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且山东恒基物资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采用伪造公章、购销合同的方式,以山东恒基物资有限公司名义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经十路支行(原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槐荫支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合同》,以虚假的应收账款为质押,骗取该银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欠款。截至案发前,李某归还本息共计166.61万元。

  除了诈骗银行贷款,李某还利用伪造合同从企业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李某分别退赔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经十路支行、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33.39万元、152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