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26日消息,近日,发改委、央行、财政部、工信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的通知指出,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罚款、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备忘录》指出,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财政部定期梳理后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

  此外,对于联合惩戒的措施,《备忘录》提出21项条款,其中包括: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限制取得证券、基金、期货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成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备忘录》同时提出,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要求各单位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指导下级单位依法依职权落实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惩戒措施。

  《备忘录》联合惩戒21条具体措施如下:

  (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违法会计行为,依法给予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证监会等

  (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

  (四)实行行业惩戒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

  (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对其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

  (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

  (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八)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九)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十)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一)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

  (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对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十三)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四)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依法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公司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五)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在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其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八)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二十)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实施单位:科技部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