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聂树斌被判无罪了。被执行死刑的时候,聂树斌21岁,还是一个小伙子,今年若在,是42岁的大叔了。但他的生命,永远停留在21岁。
 
    1995年4月27日,他被执行死刑时,我还是一个正在准备高考的高三学生。我不知道聂树斌,也不知道这个案件,甚至都不知道几个月后,我将与法律结缘。知道这个案件时,已经是十年后的2005年了。那一年的春天,我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准备博士论文答辩,研究方向是证据法。
 
    2005年3月15日,《新京报》刊登了这样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凶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而在此之前,已经有媒体报道的线索。现在有据可查的是,2005年1月19日,《河南商报》发表《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一文,报道了河北在逃嫌犯王书金所犯几起强奸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动交待的一起石家庄强奸杀人案。2月底,《河南商报》记者从荥阳警方获知此案另有悬疑,立即前往河北广平县公安局调查,警方证实了这个令人震惊的结果——此案早有“凶手”,而这个叫聂树斌的小伙子已于10年前被执行死刑。最初的报道应该是3月15日《河南商报》发出的。此后,《南方周末》等媒体介入报道,并刊发了流传甚广的《聂树斌冤杀案悬未决,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一文。
 
    当时网易网友的评论
 
    2005年4月28日,《南方周末》报道聂树斌案的标题是《河北“聂树斌案绝对不会不了了之”》。我们都认为这个案件想佘祥林案一样很快就有结果,当年媒体曝出的佘案在4月1日就获得无罪判决,随后拿到国家赔偿了。但聂树斌案显然更复杂,也更棘手,因为佘祥林还活着,但聂树斌已经死了。对于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翻案的阻力更大。那时我们谁也猜不到,呼格案用了十八年,聂树斌案会用二十一年。
 
    我在2005年开始写的关于佘祥林和聂树斌案的研究论文,最终发表在2006年第2期的《中外法学》上,那时我已经是北京大学的博士后,专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但聂树斌案仍无进展。2007年11月11日我在《法制日报》发表《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也是源于《南方周末》在11月1日头版跟进报道的聂树斌案。那时我已经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此前稍早时候,王书金因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一审被判死刑,但其主动供述的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未被起诉,王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而这一等,又是几年。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每一个案件节点,媒体都会继续报道聂树斌案,但等的时间实在过于漫长。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异地复查,代理律师随后披露了一些细节,网上再次掀起大讨论,我一度认为,聂树斌无罪,王书金也未必是真凶,因为案件有太多疑点。但我仍然期待着案件重审,给等待了十年的我们一个答案。2016年12月1日,我看到毛立新律师在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说夜观天象,聂树斌第二天会判无罪。我认为他应该已经知道结果了。很多人也都在等待聂树斌的无罪宣告。
 
    得知聂树斌被判无罪的消息时,我正在会见一位犯罪嫌疑人回来的路上。我看到很多人在说迟到的正义,在说我们等到了司法公正。但我的内心其实是悲凉的,判处聂树斌死刑,只用了半年多时间,而改判无罪,却花了一二十年!我还想到,当年佘祥林被判无罪后,最初的办案人员早已升迁升职,说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后来也不了了之。聂树斌案的追责,也未必会顺利,因为在此过程中的阻力已经显示,纠错的成本和代价太大。聂树斌无罪了,谁有罪?正像我九年前写的《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中说的,这个侦查制度、审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不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吗?
 
     这些年来,我一直致力于为各种冤假错案提供法律援助。从2007年以来,有多起案件在我的坚持下被撤诉、改判或者重审,有诸如吕同元、张桂振、周钧等一些无辜的被告人重获自由。但我个人能力实在有限,我救得了一个、两个,未必救得了那些仍在伸冤路上的群体,我时常感到无助,感到愤怒,为某些公安机关的滥权,为某些司法机关的肆意,为某些权力部门的干预!如果说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伪造办案文书、刑讯逼供、捏造犯罪事实,已经炮制了曹育良冤案的话,那么益阳市公安局正在做的,就是制造吴正戈夫妇冤案。
 
    我曾经被邀请进入一个冤案申诉群,里面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几百位申诉人,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主。他们或终日交流申诉、上访、发帖的经验,或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递交材料,或十年如一日地走在进京喊冤的路上。什么地方有冤案平反,他们会欢欣鼓舞,什么地方又添了新的冤案,他们会感同身受。他们既坚强又脆弱,既敏感又固执,既义无反顾又患得患失,那种矛盾、困惑、悲壮、抑郁、纠结的心态,不是身在其中的人很难体会。
 
    武汉的朱桂华,这几年来一直为夫鸣冤。2013年3月,武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伪造武汉市公安局的拘留证、逮捕证抓捕唐飞,并伪造证人证词栽赃唐飞受贿100万元。目前已有多家媒体报道,唐飞的拘留证、逮捕证经多方核实证明是假的。案情看起来匪夷所思,但唐飞仍因受贿罪被判十一年,已被非法关押三年零八个月且仍在继续。朱桂华向湖北省高检递交申诉状及相关证据已四个月了,仍未得到回应。
 
    江苏的朱祥锋,是替哥哥朱祥林申诉。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迫使商人葛某把2007年向朱祥林与朱祥锋还钱的十万元利息说成是行贿款,并以不让朱祥林女儿出国留学、拘查朱祥林妻子等行为威胁朱祥林,最终使朱祥林违心的承认收到的利息是受贿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朱祥锋查清账目后,找到了无罪证据,为朱祥林申诉,检察院审查六个月后中止审查,至今无果。
 
     武汉的彭华刚,因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两家企业存在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被控滥用职权和受贿,疲劳讯问加精神折磨,导致虚假认罪,一审判十年有期徒刑。后查明其只是上传下达,根本不存在实质的审核权,滥用职权无从谈起。所谓受贿的12万,行贿人均否认,无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细节,自己也翻供喊冤,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半,仍在上诉中,三年半已到仍未宣判。实际上,检察院查了两年只查到四万多元的人情往来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林业局的刘晓,被某副检察长以“把以上级拨付给师林业局的葡萄新品种推广费4万元说成是行政事业经费”为由,羁押了715天。案件两次退侦,起诉后撤诉再起诉,三上三下,8份判决,最后认定刘晓贪污35700元,使刘晓蒙冤12年。他坚持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已接到最高院视频接访,等待结果中。
 
    浙江省临海市教育局陈振华,他的妻子在患癌症医疗期被校办厂辞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基于领导同事们的同情和照顾,为其安排临时工并每月发了病假工资1042元,合计发放的1.7余万元被认定为“吃空饷”并以受贿罪论处。他认为这案件实在太冤,于2016年10月25日已向浙江省高院、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
 
    湖南郴州的李日华,2009年作为打黑大队长,举报当地公安局副局长为黑社会保护伞,结果自己被栽赃陷害打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涉案的十几名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一审开庭全部翻供,辩护人为李日华做无罪辩护,所指控的七项罪名李日华均未参加,但仍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张南宁律师做无罪辩护,二审不开庭审理直接维持原判。李日华服刑七年,至今仍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山东的王协力,原任农业局局长。2011年,莘县检察院向农业局索要不开收据的400万费用,王协力只从农业局建设款中以办案支援费的名义只给了莘县检察院100万元。王协力在2012年退二线两个月后被立案,经过19个月的侦查,检察院在没有处置权的情况下,把农业局90多万的建筑材料直接拉走卖给莘县职教集团,后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开庭、三次延期审理、一次报山东省高院延期审理,三次报最高院延期审理,一审时间长达24个月,二审已13个月,目前多位名律师介入法援,仍未宣判。
 
     杭州淳安千岛湖的王森猛案。2012年4月,鲁家田村支书汪苏良被村民联名举报有贪腐行为,淳安县纪委找其调查了解,汪苏良谎称从村民汪则刚处收到的一万元现金已用于行贿王森猛。淳安县纪委据此双规了王森猛。淳安检察院与纪委联合办案,迫使王森猛承认受贿,并以涉嫌受贿进入司法程序。王森猛在检察院阶段翻供,称遭刑讯逼供,并未收受任何贿赂。法院最后判处王森猛受贿和滥用职权,有期徒刑四年。目前在向浙江省高院申诉之中。
 
     江苏常州钱农,原江苏省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兼影像科主任,2014年3月22日被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带走调查逼迫他承认受贿,要求钱农按照他所设想的数额一次又一次的说直到他们满意为止。期间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任何实质证据,钱农医院所用胶片供应商价格为全江苏省最低价(有招标可查),无吃回扣的可能性,却在仅有口供的情况下判处钱农受贿。
 
     南京六合农开局董明玩忽职守案是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于2014年通过非法羁押其妻,3天后在无案件来源无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抓董明,并以“关老婆”威胁,获得想要的口供且对笔录进行篡改使董明认罪。在无证据证明董明是项目总牵头人总负责人的情况下认定董明就是负责人,判决认定董明失职。
 
    湖南株洲的姜久光是白手起家的商人,通过艰苦创业积累了不菲财富,用自有资金外借,收取一点利息。在外债无法收回后,委托其姨夫代为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结果全家连带朋友全部被抓,扣上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大帽子的九项罪名,查封全部财产。一审打掉了六项罪名,另有高铭暄、陈兴良、张明楷等刑法专家都认为不构成涉黑。案件拖延四年半,至今未判。
 
    江苏滨海邓成蔚案。在纪委二次几个月调查没有找到受贿证据情况下对邓成蔚实施了残酷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左胸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办案人员对邓成蔚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且阻止律师会见,检察院刑事立案后仍将邓成蔚关押在双规点,相关证据材料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未出示,在律师查看证据要求质证时未能得到正面回复。最终邓成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山东曾凡锦,原任郓城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指导员,2009年在他的妻子病危时曾接受过领导送来的2万元救命款。法院判决书中还认定他在2002年带领季洪涛、刘磊为生资公司催收欠款并在收到欠款后多次提议并分得的6000元,被定性为贪污罪,但季洪涛、刘磊事后录音文件与他俩在公诉机关指证曾凡锦贪污的证言不符。曾凡锦最终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在判决做出未向曾凡锦宣判的情况下将其送进监狱。出狱后的曾凡锦通过多种方式拿到判决书后竟然发现执行通知书与判决书中的案号、内容不一致。该案现在已向最高院申诉。
 
     2014年7月31日,浙江丽水应红星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先后辗转三个看守所跨地区羁押,遭受残酷虐待、疲劳审讯和精神折磨,被威胁抓捕妻子、骚扰正上高三的孩子及年迈父母,被检察官以家人为筹码进行死亡威胁致其彻底崩溃,遂昌县法院在“行贿人”、“受贿人”口供矛盾百出却证人不出庭质证、不调取关键通话记录、无视辩护律师提交的大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判定应红星受贿9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六个月,上诉后维持原判。此案件现为最高检挂牌督办27起司法不规范案件之一。
 
     吴毅原是江苏省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新城西区办事处主任,于2012年12月26日被扬州市检察院错抓。在侦查期间所做的有罪供述被一审法院作为非法证据全部排除了,唯一一份有罪口供来自于江苏省检察院制作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吴毅提审讯问笔录》,但无录音录像,也无笔录原件,是复印件,而且内容是伪造篡改的。法院拒不认定真正贪污犯2008年贪污的10.78万元。吴毅一审已经被判12年,二审改判5年6个月。该案是2016年9月《最高检通报12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之一。
 
     李虎原任是山西省晋中市国资委监事会主席,患有心脏病、脑梗塞、高血压、胆结石等多种疾病,常年在外就医,由于做心脏病瓣膜置换手术前必须先做胆结石手术,所以当李虎在晋中市人民医院做了胆结石手术出院,创口未愈合需静养的情况下因为先期买房向亲戚程永珍借款26.4万元被认为是受贿款因此被“两规”,随后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宣判。现李虎因犯受贿罪一案在山西省省汾阳监狱服刑,现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
 
    2013年12月3日郑加云被浙江省长兴县纪委双规时,检察院办案人员同时介入。
2014年8月6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证人黄顺华、邱树林、段长红关于向法院作证澄清的没有给郑加云送钱的证据和理由不予采信为由,判决郑加云犯受贿罪,处10年半有期徒刑。郑加云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是在被长兴县纪委双规和检察院审讯期间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按照长兴纪委办案人员的要求违心编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口供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中,湖州市检察院当庭撤销了关于对邱树林向郑加云行贿的指控,但仍判郑加云犯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经受理了郑加云的申诉,正在审查过程中。
 
     类似的案例,我还可以随手举出几十个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大量的申诉材料和证据,几乎每个家庭都为之倾家荡产,伤痕累累。我曾经多次劝返其中一些多年申诉看不到希望的案件,也曾经为其中一些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支持,但那筚路蓝缕的伸冤之路,对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都像是一条不归路,又像是一片充满泥泞的沼泽,越是挣扎,陷得越深。如果不是真有冤情,手上真有证据,谁愿意放下安逸的生活,背井离乡,风餐露宿地奔走在这条艰难的路上?如果司法不能给他们最后的公正,谁可以给他们说法?
 
      目前中国刑事案件的平反,几乎都是借助“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小概率事件,而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证据不足的案件,却很难通过正常的申诉翻案。一旦公安办错案,因为纠错成本大,互相制约不够,检察院、法院跟着错,一条路走到黑。一审一旦错判,二审改判的几率就大大减少,将错就错变成了大概率。申诉阶段,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不会自打脸,纠正错误,而上一级法院也很少会纠正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的判决甚至在做出判决前已经请示过了。大量的申诉案件就从五湖四海汇集到最高人民法院。
 
     我没有统计过最高人民法院每年收到的申诉案件,但相信这个数字不会少,真的辛苦他们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申诉案件,一向是高冷的态度,不给具体时间,不给具体结果,甚至不告知是否立案。在驳回的通知书上,我们几乎可以看到非常简单的套路式措辞,无非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没有错误云云。甚至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驳回通知中,我曾看到“你已供认”的表述,但实际上那个案件是零口供,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认罪供述。这不禁令人怀疑,审查该申诉的法官究竟有没有看材料,否则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
    文/吴法天教授(微信公号:法天说法,wu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