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看到李文成先生在网上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武城县政府部分领导贪腐违法、对抗政令、侵犯民权、祸国殃民的违纪违法控告信,记者与李文成取得了联系,采访中记者发现李先生是一个具有强烈正义感的山东汉子,他对中央的政策和中纪委的反腐充满了信心,他是官员腐败的直接受害者,所以他对腐败深恶痛绝,他希望中纪委能够直接督办他的案子,将问题落到实处,使他的10年艰难上访维权,画上圆满的句号。他也希望党政机关任人唯贤、任人唯廉,将是国之大幸,民之大幸。李先生的举报材料同时已递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记者希望中纪委能够彻查此案,切实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惩腐败,净化人为生存环境。以下原文转发李文成给中纪委的控告信,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彻底解决李文成所反映的问题。
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法治中国记者刘英 光华社记者马思明 记者观察记者梁斌



实名控告

 

 



十年上访重大冤案、强烈诉求彻底解决

 


尊敬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14年4月8日,我向中纪委巡视组实名举报后,武城县原副县长王振祥等贪官已被判刑。可我依法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两亿多)仍被侵占。

15年8月5日向省委巡视组实名控告后,市、县个别领导胆大妄为、对抗上级督办指示、法定职责拒不作为。

再次请求中纪委领导严格督办。严明党纪、一案双查,清除占着位置而又无能无为的害群之马,为党为民除害。依据相关法律、政策,限期彻底解决补偿问题。

一、情况概述:

我是土地承包大客户,姓名:李文成,身份证号:371402195809212617,电话:13953448799

1998年3月28日,我受山东省武城县政府、郝王庄乡政府和四个村委会招商引资的邀请,以公开协商的方式,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在德州市民政宾馆举行了合同签字仪式,市直有关领导参加),承包了4100亩荒碱地,后因甲方原因承包地亩数减为3527亩。(符合《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为此我注册成立了德州富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聘请多位农业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运用先进的科技,经艰苦劳作多年基本改造成良田。

头八年开发改良工程是基本顺利的。

在刚要逐步得到回报时,2004年秋当地乡村干部纠集雇用一些地痞流氓多次到我农场进行打、砸、抢,造成严重的破坏,多次截断高压电线,砸坏和抢走大型农机和变压器,多处挖断农场内公路,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多次打伤我工作人员。最终我无力守护,到2005年底租赁承包地被全部抢占。

事情发生后,我多次找到乡政府和县政府领导,都不予理睬;我又多次向市、省领导投诉,也没有回应;起诉到县法院,县法院说县领导不让立案;到市中院也不受理。

后来请人民日报记者李忠峰、周山调查采访才得知真相。据郝王庄镇鲁镇长透露,真正原因是他们接到上级通知,根据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规划,这块土地上将要建一个大水库,征地涉及国家补偿,所以乡里、村里要收回土地。

他们无视党纪国法、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雇佣社会黑恶势力以打砸抢的流氓手段公然抢占了我已改良的承包地,并霸占了我依法应得的国家征地补偿款,实属故意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镇、县个别领导上下勾结,官官相护,成了当地村干部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气愤之极,无奈之下,我走上了艰难的上访路。

一直到2010年7月份水库动工前,我接到县、镇政府通知,对我农场自建的地面附着物(房子、高压线、深机井、鱼塘、桥涵等进行了测量、计算、登记、核实)。共计109万元,经多次催要,多次刁难,到11月底才分两次收到此项补偿。

从2010年7月份得到通知后,我多次将各项征地补偿申请书送达县政府办公室(转交县长)、分管副县长王振祥、县水利局李副局长、县国土局芦局长、镇政府刘胜水副镇长,后来又两次给王振祥副县长送达补偿申请书,要求依法补偿,他说等县里研究后在做补偿,等了几个月后他又说,能把地面附着物款补偿给你就已经不错了,其他的我管不了、不管了,以后不要再来找我,你有本事到法院去告吧。然后就被赶出办公室。

王振祥作为一个政府分管副县长对于我的合法正当要求都不能给出正面答复,可想而知,他们私下肯定有不可告人的犯罪勾当。

面对这位副局长的答复我很无奈,十分气愤,从此又踏上了上访路。多次到山东省信访办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上访,都没解决。

当初承包改良大片荒碱地时,正是县、乡、村招商引资时,我曾多次受到乡、县领导的投资邀请、招待和表扬,县、市电视台也多次宣传报道。

我知道南水北调是为民造福的国家重点工程。虽然会对我个人70年土地租赁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国家工程的顺利实施,按时进行了拆迁。

可是到了国家征地补偿时他们却露出了狰狞的面目,违法侵占扣押贪污私分了我依法应得的国家补偿。

自从赖以生存、安身立命的承包地被抢占后,全家失去生活来源,很多借贷资金无力偿还,生活极其窘迫,因交不起学费,两个孩子被迫退学去打工,我本人也靠打工维持生活。

我遇此大难,遭此大冤,是县、乡、村地方政府部分贪官污吏,渎职侵权,胆大妄为的恶行,明目张胆抢劫群众利益的实证,是对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然践踏。

我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我干的事业是正义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有坚定的信念,相信正义一定能战胜邪恶,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

2014年4月8日我向中纪委巡视组(山东)实名举报后,以原副县长王振祥为主犯的主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分子多人在2014年12月3日被判刑。

向中纪委巡视组实名举报后很快就接到县信访局王局长的电话通知,说两个月内给我解决问题,不要再告了。可是我等了两个多月,中纪委巡视结束后他们又推诿、扯皮,踢皮球无人过问,我应依法得到的国家补偿至今杳无音信,上面九级台风,下面纹丝不动,市、县部分官员欺上骗下,法定职责不作为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再次请求中纪委领导明察,至今补偿问题不能彻底解决,两亿多补偿、赔偿金到底去了哪里。因此看来,一定还有比王振祥更大的腐败贪官,隐藏在党员干部队伍中,他们互相勾结,团伙作案,共同犯罪,隐瞒包庇,小官顶罪代刑,丢卒保马,蒙混过关。

请求:中纪委领导,一案双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追责,对本案仍隐藏的贪官污吏、彻查严办。除恶务尽、维护党的尊严,还政清明、还民公道。

前车之鉴,为了防止他们又推诿、扯皮、不作为。

恳请中纪委领导:指导、督办、限期彻底解决。

二.诉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规定,将下列补偿费和赔偿金计算如下:

1.安置补助费:

①按6倍计算等于30261660元×3倍罚赔=90784980元

②按每公顷15倍计算等于321750元×235.1公顷=75643425元×3倍罚赔=226930275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物权法》第42条,《土地承包法》第16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60条、62条、53条、55,《山东省土地管理办法》第37条,《租赁合同约定》第七项1款。

2.土地改良增值补偿费:65566930元

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43条、3条、22条、23条,《租赁合同约定》第七项1款.

3.承包地被违法抢占后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35305270元

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53条、54条、59条、61条、62条、3条、9条、22条、23条、26条,《租赁合同约定》第七项2款。

4.上述1、2、3项费用被贪污、侵占、扣押期间的利息:利息应按同期国有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计算。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52条。

如果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计算:3527亩×1430元×16倍×80%=64558208×3倍罚赔=193674624元

  (以上数据是按照以前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得出,可能不准确,现在补偿费用都有所提高,要求市、县政府公开提供大屯水库征地补偿报批的标准等文件进行计算)才能计算出各项补偿费的准确数据。

    对本控告诉求我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随时提供调查取证。我愿在任何公开场合为解决此诉求依法辩论、讨论。

 

恳请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为我做主。

 

诚挚感谢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