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一被执行人强行将被抵押的房产租赁给案外人,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愿将拍卖程序延续到租赁到期后执行。但租赁到期后,被执行人却再次将抵押房产租赁。近日,法院在承租人的协助下启动了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后迅速将所有欠款汇至法院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2014年,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就江苏某银行诉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主要执行财产位于杨浦区法院辖区内,海门法院将全案移送执行。杨浦区法院受理海门法院移送的材料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除了判决明确的抵押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房产已租赁给案外人使用。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表示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租赁到期后恢复执行。

  租赁到期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承办法官上门后发现张某又与承租人续签了5年租赁合同,且失去踪迹。杨浦区法院一面向实际承租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面对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今年7月,张某主动来到杨浦区法院执行事务中心,表示原以为房子被案外人使用,法院会暂缓拍卖,现在愿意还钱,希望法院不要拍卖其名下房产。近日,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汇至法院账户。法院也撤销了对其名下房产的拍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