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求助人朱用求,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莲荷村十组。电话:15973937098。

求助人现向领导哭诉十二年以来的血泪事:

一、湖南省水利厅一纸《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合法化”地侵占求助人合法财产800多万元。

2008年,求助人经合法程序受聘于湖南岳阳君山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 2008年10月30日,我们乙方与甲方木瓜山水库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签约合同价为1035,0992.68元。在施工人员进场时,因水库淤积,也为了当地民众饮水与用电需要和安全,甲方多次变更工程项目,原设计方案已全部被变更。后因工程款结算的分歧,我方起诉至邵阳市中院。经审理,邵阳市中院核定的总工程款1647,5547元,减扣已付的598,3881.87元还应付1049,1665.13元。但在二审时,湖南省高院委托湖南华信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却以非法的《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为依据作出“鉴定结论”,省高院又以该“鉴定结论”为依据判决,该判决变更了原审判决,仅支付我工程款余额284,3529.99元。这样,我的近800万元血汗钱被湖南水利厅的一纸批文掠夺了。朱用求不服,对此依法上诉、申请再审亦未果。

《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非法的、无效的:

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此批复,因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根据该原则,湖南省水利厅无法律授权作出该批复;当然湖南省水利厅是否受有权批复机关授权作出该批复,这是湖南省水利厅必须答复的,也是它是否有权作出该批复的关键所在,实际上,国家水利部及水利部长江委均未授权,故它是僭越权力非法批复,不具合法性。

朱用求起诉湖南省水利厅信息公开的裁判及湖南省水利厅答辩,和长沙市雨花区法院(2014) 00065、 00066 号行政判决书,长沙市中院(2014) 00286、00287 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31号行政裁定书,都认定湖南省水利厅无权对该工程的投资预算无权答复、批复、干预。这一事实是已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可的,无须再举证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六)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据此可认定湖南省水利厅无权作出《湘水建管(2010) 2号批复》

湖南省水利厅所作批复适用已被废止的规章,是无效的。湖南省水利厅作出《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该厅发布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而隆回县木瓜山项目的工程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应按新标准计价而不能按已废止的文件标准计价。

湘水建管[2008]3号文明确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的规定。湘建价[2008]2号文“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而我朱用求是在2008年10月30日与木瓜山水库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湖南省水利厅作出的2号批复显然不能适用于本项目。

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助人多次起诉,但屡诉屡败

民事诉讼被湖南省高院错判后,本求助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又被驳回;于是求助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直至湖南省高院又被驳回;无奈,求助人只得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水利部《关于请求答复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是否合法的报告》,请求被告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答复,被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亦被驳回,也再次体会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愚弄。

三、合法上访被非法行拘,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达半年之久。

求助人已走投无路,只得借助信访解决问题。为了阻访,相关涉事单位无所不用其极。2021年9月30日,我坐车到力学胡同公交站向国家信访接待处递交了信访材料。邵阳市相关部门不按《信访工作条例》办事,却千方百计地对原告打击报复,事过近六个月后,捏造原告受到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等事实,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由对原告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这完全是冤案,为了控制求助人继续上访,派出所利用程序,作出《邵阳公安局双清分局【双公(火)缓拘决字【2022】第001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以限制我不准离开本市县达半年之久。

本人向法院行政起诉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请求判令撤销《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双公(火)决字(2022)第018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该案同样在一审 、二审中被驳回。

原审、二审判决以伪造的证据虚构事实为依据办冤案:

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拘留的事实依据是原告非法上访,而非法上访的唯一依据七就是原告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该训诫书一看就是伪造的:第一原告没有训诫中的行为,第二,《训诫书》没盖公章,亦无训诫人签名,系伪造的,第三,训诫书没注明违反哪项法律禁止行为

2、原审、二审法院滥用证据采信规则。对“训诫书”原告提起异议:没盖公章、无经办人签名的法律文书其真实性可想而知。而判决书“本院……认为……证据6与证据7能够相互印证,朱用求虽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相反的证据,故其异议不予采纳;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请问,既无训诫单位公章又无训诫人与被训诫人签名,究竟该谁予以证明自己的证明目的?原审竟然说原告不能证明其不真实性。

3、邵阳公安机关不具有本案管辖权。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对邵阳市公安局没有任何移交手续,同样说明该案是假案。

2023年7月21日湖南省高院主要院领导在雨花区法院会议室举持的三级法院院长和院领导及信访人会议。会议确定审查民事案件带行政案件,并指定朱用求将材料当天下午送湖南省高院,现请求法院依法纠正错案。

请领导查清以上事实,拯救我于水火之中,叩谢。

求助人:朱用求

2023年  9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