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性质一般表述为,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1.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也称为银行,也办理银行固有的“存、贷、汇业务”,但与普通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比,在业务经营目标、经营对象和经营内容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1)从经营目标来看,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业务的机构,一般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而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也不从事普通商业银行的业务,而是以金融调控为己任,以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

虽然中央银行在业务活动中也会取得利润,但盈利不是目的。

(2)从服务对象来看,普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其主要的服务对象;而中央银行在一般情况下不与这些对象发生直接的业务关系。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所谓“银行的银行”,其一,是指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其二,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仍具有“存、贷、汇”业务的特征;其三,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的同时,对其进行管理。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金。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法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成为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并由中央银行集中统一管理。

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确保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防止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因发生挤兑而倒闭。

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的上缴比率,来控制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和信用规模,以达到控制总体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2)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可过再贴现或再贷款的方式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中央银行则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最后贷款人”。

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库存款和商业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如果中央银行资金不足,则可以过增发货币的方式加以解决。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一方面可以增强整个货币供应的弹性,提高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过调整再贴现率,起到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的作用。

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中央银行极其重要的职能之一,也确立了中央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3)全国资金清算中心。在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以后,各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设了存款准备金账户和超额准备金账户,各银行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或应收、应付款项,都要过中央银行划拨转账,中央银行遂成为全国的清算中心。

清算时只要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转账、轧差,直接增减其存款金额便可完成。

中央银行过组织全国银行系统的清算,一方面为各家银行提供服务,提高了清算效率,加速了资金周转;另一方面也便于中央银行利用清算系统强化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和控制。

3.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是指:一方面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代表国家监督管理和干预各项有关经济和金融活动,另一方面还为国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中央银行具有国家的银行的职能。

主要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具体体现:

(1)代理国库。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而交由中央银行代理。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均过财政部在中央银行内开设的各种账户进行。

具体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并根据财政支付命令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代理国库办理各种收支和清算业务。因此中央银行又被称为国家的总出纳。

(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均广泛利用发行国家债券的形式以弥补开支不足。中央银行通常代理国债的发行、推销以及发行后的还本付息等事宜。

(3)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的信贷支持。当财政因先支后收而产生暂时性收支不平衡时,中央银行一般会向政府融通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各国中央银行一般不承担向财政提供长期贷款或透支的责任。

中央银行只与政府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并过与这些机构的业务往来,贯彻和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并履行其管理金融的职责。

(3)从经营内容来看,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趋于平衡,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则没有这种特权;中央银行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政府财政性存款,但其吸收存款的目的不同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即不是为了扩大信贷业务规模,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因此,其接受的存款具有保管、调节性质,一般不支付利息。

中央银行负有调节信用的职能,其资产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可清偿性,一般不含有长期投资的成分,可随时兑付清偿,以保证其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中央银行的性质在其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传统上把中央银行的职能归纳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现代中央银行的职能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对中央银行职能的归纳与表述也就多种多样,如有的归纳为服务职能、调节职能和管理职能三大类;有的归纳为政策功能、银行功能、监督功能、开发功能和研究功能五大类,等等。

–下面我们就按传统的归纳方法进行分析。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二是指中央银行必须以维护本国货币的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为宗旨。

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其自身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和稳定货币币值的基本保证。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为中央银行调节金融活动和全社会货币、信用总量,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资金力量。

因为向政府发放中长期贷款将会陷入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货币的泥潭,会导致通货膨胀,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样中央银行也不宜在一级市场上承购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政府债券虽然也是对政府的间接资金融通,但一般不会导致通货膨胀,反而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量的有效手段。

(4)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黄金的买卖和管理。世界各国的外汇、黄金储备一般都由中央银行集中保管。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国内国际情况,适时适量购进或抛售某种外汇或黄金,可以起到稳定币值和汇率、调节国际收支、实现国际收支平衡的作用。

(5)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并提供决策咨询。中央银行一般都作为政府的代表,参加国家的对外金融活动,如参加国际金融组织、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加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等。

同时,在国际、国内的经济和金融活动中,中央银行还充当政府的顾问,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

(6)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最高的金融管理当局,行使其管理职能。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的金融政策、金融法规、基本制度和业务活动准则等;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管理和规范金融市场。